旧规矩碰上新人类 储户与工行就计息生分歧(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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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0:51 国际在线 | |||||||||||
银行业人士表示,按360天计息也可使部分储户受益。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今天(12月6日)上午,经历了被旁听的20多名记者形容为“一场算术比赛”的辩论后,北京市民段先生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以下称朝阳支行)对簿公堂的首次庭审
案件的起因是:段先生发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通知存款”业务在计算利息时,逢“大月”的31日那天的利息被忽略了。 去年8月26日,段先生在朝阳支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此后,一直到今年8月5日,段先生在该储蓄所有多笔存取。 段先生认为,工行在结算利息时没有按照实际存款天数计算利息,一年时间内,少付给自己利息总共105.86元。和工行交涉多次没有结果后,段先生将工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工行支付少给自己的利息。 谁对计息天数理解有误 “我的当事人在一年时间内共有五笔存、取款业务跨越当月31日,但我们发现,工行在对待这种业务的计息方式是:31日并入30日计算。按照这种计息方式,这五笔业务就少算了100多元的利息。”庭审中,段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峰表示,工行从未明确告知过储户采用这样的计息方式。而在工行“通知存款”的业务介绍上,明确写着按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对于段先生的质疑,代表工行出庭的北京工行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解释说:“储户和银行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段先生依据自己理解使用的计息方法与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使用的计息方法存在差异。计息时,段先生将每月的31日和30日作为两个计息天数,而我行则根据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的规定,按照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规则计息,2月同样按照30天计算。” “我们是严格执行央行的规定。”工行的代理人表示,“从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开始,曾经就计息规则作出规定:日利率=年利率÷360。这种计息规则至今已经沿用了40年,我行此种计息方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