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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禁止利用地下室开设幼儿园和疗养院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2:39 国际在线

  使用已分摊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新设置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昨天,市民防局、市建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公布,该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用于商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
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部分内容

  新增:

  使用地下室需要业委会同意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该规范新增了3项内容:1.使用已分摊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2.地下空间内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其空间布局的,应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其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3.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所属单位和使用人应当制订平战转换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

  禁止:

  地下室不能开幼儿园和医院

  该规范规定,禁止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禁止利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商场、体育运动场所,利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置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也在禁止之列。

  同时,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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