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营声请释宪确认"总统"刑事豁免权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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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6:46 台海网 | |||||||||
台海网12月15日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民进党“立院”党团昨天声请释宪,要求确认“总统”刑事豁免权范围,除内乱、外患罪外,司法机关不得对现任“总统”侦查、起诉及审判。民进党团并一并声请大法官作出解释之前,应先作成“暂时处分”,命台北地院停止机要费案的诉讼程序,以免违宪争议未解之前,法院沦为政治纷争的主要战场。 依民进党团声请释宪所持立场,现任“总统”在侦查及审判阶段皆不能为被告,检
对于“总统”刑事豁免权的范围,民进党团主张:基于保障“总统”职权与地位之意旨及外国立法例,“总统”就其“职务上行为”,应可解释为“实体上永久豁免”;即使不区分职务行为、职务外行为、任期前行为,均采“程序上暂时豁免”之见解,则宪法第五十二条“不受刑事上之诉究”仍应包括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 所谓“职务上行为”,曾任法官的民进党“立委”吴秉叡解释,例如“总统”有宣战之权,军人依“总统”之令在战场上杀敌,难道要在“总统”卸任后追诉“总统”的杀人罪吗?类似这种职务上的行为,应受永久豁免保障,但非职务的行为若触法,即不受刑事豁免权保障。 依民进党团的主张,纵使对于总统刑事豁免权采“程序上暂时豁免的见解”,不论是学者见解、“法务部”及“高检署”的意见,以及“宪法”第五十二条的目的解释,所谓“不受刑事上之诉究”都包括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因此现任“总统”不能列为被告,更不能在起诉书中将“总统”列为共同正犯;现任“总统”在侦查及审判阶段都不能被传唤作证。 由于陈水扁曾在花莲地检署侦查“头目津贴案”时,首开现任“总统”出庭作证的先例,与民进党团声请释宪的立场相违,团干事长叶宜津表示,党团要藉这次释宪告诉“总统”:“你错了!从上次到花莲应讯就错了!” 民进党团并认为,现任“总统”有无提出证据的义务,应依“首长特权”理论,进行个案衡量;如果基于“国家安全”或“外交机密”,现任“总统”即不负证据提出之义务。 至于若不能对现任“总统”进行侦查,同案其它共犯如何处理?民进党团主张,基于“共同正犯一体性”之法理,对于非内乱、外患罪之其它刑事案件的共同正犯,应一并暂时不得追诉、审判,同样给予“程序上之暂时豁免”,等“总统”卸任后再予起诉。(千寻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