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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廉洁信息保密可能引发新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08:36 新京报

  新京报:哪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汪玉凯:应该这样说,凡是与一个国家政府公共事务管理或者公共治理有关的信息,都应当属于政务信息的范畴。所以它不包括商业信息、个人隐私等。

  新京报:但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往往是官员的个人隐私问题。在我国,有关官员财产
申报等信息向来为人所关注。一方面是官员的个人隐私权,一方面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两者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协调?日前广州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规定除了国家秘密、领导成员廉洁信息等八项信息,其他都可依法公开。怎么看领导成员廉洁信息不公开之举?

  汪玉凯:作为个人来讲,官员有其隐私权,其财产权也是如此;但当官员掌握相当的公共权力以后,官员个人就不再只是他个人,而成为社会公众角色。在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管辖范围之内,社会公众对他有监督权。

  我们看到,在一些国家,不管是通过竞选,还是首长委任,只要你当了官,有些个人信息是必须要公开的,比如说公务员的家庭财产,从政前后个人财产增长幅度的变化、增长渠道的变化,以及配偶、子女所从事的行业等等。在官员任职阶段,这些信息不再只是简单的个人的隐私;在其权力行使的范围内,社会公众对此有知情权———知情权是为了监督你,别让你把公共权力变成谋私的工具。

  从这一点上讲,我认为将领导成员廉洁信息列入保密范畴,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应该说,我们现在也在逐渐完善有关制度,比如官员财产、收入状况在一定范围之内公布。你的权力行使有多大范围,你就应该在多大范围内公开这些信息。

  政务公开让知情权不再是“观赏性”权利

  新京报:有人担心,公民知情权容易成为“观赏性权利”。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除了要求信息公开,还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汪玉凯:公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披露肯定是非常重要的渠道,能够形成很重要的外部压力;但是要让信息公开变成一种有效的制度,还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如果社会公众评价一个官员不合格,而我们又没有其他纠错机制,不能把他拿下;或者公众认为某个官员很好,而我们的制度又不能保证很好地激励他,就说明制度保障还是缺乏。如果官员的选拔、任命机制能真正把民意放到非常显著的地位,事情会更好。

  所以我认为,要真正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一方面有赖于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运转,另一方面就是要有相关制度保障,把信息公开和有效的救济制度有机结合到一起,才能真正收到应有的效果。如果《条例》施行以后,社会公众对一些政府官员、政府机构评价非常差,就要有救济机制。比如应该防患于未然,在考察干部阶段,更多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从而更好地选择合适人选。这些都应该相对制度化。

  再比如,《条例》施行以后,如果有的政府官员不依法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我们对他有什么制裁措施?他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开了也就公开了,不公开也没有任何后果”,政府信息公开就很容易沦为俗套。

  防止借“保密”之名为政务公开设障

  新京报:正如你所认为的,我们还缺乏政务公开的传统,要在这样的基础上推进政务公开,其困难可想而知。在你看来,怎样通过理念滋养来保障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充分公开?

  汪玉凯:从价值层面上,各级党政机构要树立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这句话我想即使重复多少遍也不为过。

  我们知道,任何社会的治理,不可能没有秘密,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国家主权等政治、军事领域,很多内容涉及国家机密,这些信息是不能公开的。当然,档案还有解密期,某一个时期内属于保密范畴的信息,经过一段时期,可能就不是秘密了,这时候就有必要向公众开放。每个国家都有对其秘密进行保护的本能,这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但现在要防止的是,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以“保密”为借口,在政务公开方面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障碍,将本应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再有,这类信息只是政务信息中比例很少的一部分,与此相对的是大量有关公众服务的信息,比如政府管理制度框架等等。这些都应该及时依法公开,以便于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网络时代助力政府信息公开

  新京报:你是电子政务方面的专家,网络时代,电子政务的发展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汪玉凯:网络时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强大的技术条件。这种手段是过去我们所无法想象的。

  借助政府门户网站,不仅可以把大量的政府信息全部发上去,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而且可以随时查询政府信息,政府机构的功能、办事的依据、程序、结果等等。网上办事,大量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都可以编成程序挂在网上,这样就可以把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自由空间降到最低程度,程序编成以后自动运转,可以把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降到最低;第二,网上办事都是公开透明的,暗箱操作几乎成为不可能;第三,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可以把办事结果精细化。可以说,电子政务的发展,使之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最大的支撑手段。

  现在有一个非常好的条件就是政府信息化,借助门户网站搞网上审批,“办事的规则要公开,办事的依据要公开,办事的程序要公开,办事的过程要公开,办事的结果要公开,办事要落实到责任人”。类似这种,如果我们做得比较规范,其作用将是非常大的。现在客观的网络技术条件都有了,为什么还推进困难?说到底还是一个主观的问题。一是缺乏法律约束,二是主观上还有很多阻力。但我想这部法律出来以后,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链接

  信息公开立法进程

  ●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2002年5月,该机构接受国务院委托着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

  ●2002年7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起草成文。草案共7章、42条,包括了条例条文、理由、说明、背景以及面临的立法难题等项,估计约13万字。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推广应用组负责人说,由国务院信息办会同法制办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已完成草案起草和说明稿并上报到国务院。

  ●2006年3月17日,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举行的《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2006》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列为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

  ●2006年12月11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预定年内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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