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俱乐部遭质疑 凸显民间社团监管困难(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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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6:59 国际在线 | |||||||||
10月1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马云涛诉陈金飞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陈金飞退还马云涛会费500元。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认为,“中国牧羊犬俱乐部”从名称和运营方式上看应属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但“中国牧羊犬俱乐部”并未在有关部门登记,属于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陈金飞则认为,“中国牧羊犬俱乐部”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中国·德国牧羊犬俱乐部有限公司”及已经注销的“中国牧羊犬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简称,因此无须到民政部门登记。 “中国牧羊犬俱乐部”秘书长张海强对此也表示了异议:“‘应属于全国性社会团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国牧羊犬俱乐部’是公司性质的俱乐部,并非社会团体。” 采访中,张海强一再对记者强调:“‘中国牧羊犬俱乐部’对会员的收费是带有服务性质的收费,我们旨在正确、科学、健康地引导广大的犬友饲养德国牧羊犬,方便广大的犬友买卖牧羊犬。” 据了解,世界牧羊犬联盟的确确认了陈金飞所创立的公司是其在中国惟一的会员组织,而德国牧羊犬协会也确认陈金飞为代表的“中国牧羊犬俱乐部”作为中国大陆地区惟一组织。从运作模式上看,德国牧羊犬协会和世界牧羊犬联盟都是境外设立的非政府组织,它们或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通过确认会员。但是,“中国牧羊犬俱乐部”是否具备有鉴定犬只血统、遗传、繁殖等权利还存在疑问。 但一些业内人士比较认同法院的判决,他们认为,从运行模式看,“中国牧羊犬俱乐部”有数量庞大的全国范围的会员,有明细的组织结构和条款;从“俱乐部”这个名字来看,给人的第一印象也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法制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