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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未限制废品回收站的数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1:46 正义网-检察日报
法律从未限制废品回收站的数量

“十字路口”的“破烂王”们不知道命运将走向何方。 刘文晖摄

  法律从未限制废品回收站的数量

  ——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

  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

  记者:职能部门“清除”营业执照仍在有效期内的“破烂王”的行动是否妥当?

  杨小军:从法律上看,行政机关的这个做法有违法之嫌。行政机关虽然有权对已经取得执照并在有效期内的“破烂王”们进行监督检查,但这种监督检查只能是对不符合执照条件或者已经丧失执照获得法定条件的“破烂王”进行“清除”,而不能对仍然符合法定条件的“破烂王”进行“清除”。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废止、撤销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执照许可,执照许可的有效性,不仅是对“破烂王”们的,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因此,行政机关必须维护执照许可的效力。

  记者:对营业执照被提前终止的经营者的损失,有关部门是否应作出赔偿或补偿?

  杨小军:行政机关只有在下面几种情况下才可以提前中止执照许可:

  一是“破烂王”有足以丧失执照许可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吊销处罚;

  二是“破烂王”在取得执照许可当初虽然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但现在已经丧失了执照许可的法定条件,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有权收回已经核发的执照许可;

  三是“破烂王”们获得执照许可本来就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有权撤销已经核发的执照许可;

  四是“破烂王”虽然没有违法,也符合法定条件,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回已经核发的执照许可,但必须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就深圳的做法而言,行政机关是按照第四种情形来做的。按照所谓“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已经核发的执照许可,依法当然应当给予补偿。

  记者:“每个社区原则上只保留一家废品回收企业”,政府制定这样的政策有什么依据?又通过什么程序来保证其实施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杨小军:虽然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来“清除”“破烂王”,但究竟是否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还是值得讨论的。这里的关键是数量控制问题,政府机构首先确定的目标就是:每个社区原则上只保留一家废品回收企业,其余的均在“清除”之列。数量控制并不是绝对不能成为执照许可的法定条件之一,但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在法律上,有些企业不仅有数量上的控制,还有区域、距离、规模等方面的控制。但是,废品回收企业在法律上并没有数量控制规定,也就是说,数量控制不是废品回收企业执照许可的法定条件,而仅仅是区政府自己在法律之外创设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区政府没有创设这项执照许可的条件的权限。所以,我认为区政府的所谓数量控制规定和目标,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而且,合法的“破烂王”,也是政府机关一家一家核准许可成立的,现在,政府机关又要压缩数量、控制规模,而这又发生在执照有效期内。这个做法用法律语言来说,就是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用通俗话说就是不讲信用。区政府不能以整治之名做违法之事、行失信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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