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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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8:3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周玮、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有关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议案。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批准这个公约的议案中表示:“批准《公约》,有利于维护我国文化安全;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促进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世界;有利于充分表明我国政府尊重和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强调均衡文化交流对于不同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使世界文化多样性面临新的挑战,保护和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为了对抗一些文化产业大国文化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联合印度、巴西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推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这个公约。 2005年10月20日,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该公约,中国投了赞成票。记者从文化部外联局获悉,截至2006年12月18日,已有35个国家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将于2007年3月18日生效。 该公约由序言、35条正文和1个附件组成,其主要目标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鼓励通过对话和国际合作提高发展中国家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能力,并重申各国拥有在其领土上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该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共同构成了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法体系。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公约最根本的意义在于肯定了当文化多样性受到威胁的时候,各民族国家有采取政策手段进行防范的主权权利;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也是其重要内容。 教科文全委会秘书处处长沈荣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已成为全球共识。而《公约》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传播中华文明、提高文化实力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