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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整合 高新技术企业受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23:32 新华网

  税收优惠整合,高新技术企业“受宠”

  金人庆说,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
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他表示,整合后税收优惠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新法“念旧”,设置过渡期照顾老企业

  根据草案,将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

  金人庆说,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可享受低税率过渡期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有关审议意见中指出,以设定过渡期的方式处理新老税法的衔接,保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体现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该委员会认为,草案注意了保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企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

  赶国际“时髦”,企业也兴叫“居民”

  草案还首次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金人庆说,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草案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特别纳税调整,重点防“避税”

  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

  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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