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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平等保护劳资双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2:13 新京报
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平等保护劳资双方

制订劳动合同法,就像走钢丝,关键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平衡。

  本报讯 劳动合同法草案(下称草案)第一条写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昨日对于“优先保护劳动者,还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们展开了热议。

  劳动合同法受到两方压力

  对于“第一条”,庄公惠委员建议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他解释说,尽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比有强势、弱势的实际地位差别,但是法律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保护弱势群体固然重要,但不应当在法律上反映出偏向某一方,不能在法律条文上留下弱势群体中的不守法成员可以钻的空子。

  王涛委员补充说,劳动合同法不单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合同法,应该体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大多数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在本法中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对的。全国人大代表刘道明则认为,劳动者并不总是处于弱势。在很多时候,公司刚培养一个人,但是另一个公司给的工资更多,他马上就走了,而且把公司的资料都带走了,法律很难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信春鹰委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她表示,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两方面压力,有一些人认为,不可以把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强化,以免加大企业成本,削弱国家的

竞争力

  另一些人认为,现在劳工权利的保护太弱,问题太多。

  目前方案不会致企业增成本

  信春鹰表示,有关方面曾做过计算,按照现在的方案,守法的企业成本不会提高,不守法的企业受到的监管会更严格一些。经过大量的调研,立法机关发现劳动合同签约率特别低,有些行业在20%左右,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约率特别低,这跟很多国家恰恰相反,“很多劳动者说,每年到下半年就忐忑不安,不知明年还有没有工作。”信春鹰认为,这些现实决定,劳动合同法中体现的国家意志要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要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保障。

  关注焦点 不诚信劳动者应加强约束

  委员建议增加“劳动者不诚信合同无效”条款

  草案二审稿列举了三种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为了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部分委员建议,将劳动者不诚信合同也无效写进法律。

  “劳动者在应聘时如隐瞒重要事实,合同也应无效”,庄公惠委员举例称,在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招孕妇,但有的妇女隐瞒了已经怀孕的事实前来应聘,上岗不久,就提出不能倒班。这种情况按本法目前的规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损害了小企业的利益。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出发,希望法律增加对劳动者诚信的相关约束性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黄培劲也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建立诚信机制的内容。在基层,劳动者不守诚信的事情经常发生。

  部门说法 暂不考虑加强对用人单位保护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员称劳动者欺诈多为提供假学历

  “比较多见的情况是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资质证明,以及合同未履行完就违约离开原单位。”昨日下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相关负责人透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相关统计数据,难以评价其严重程度。

  该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平等保护劳动者和单位双方的法律,“也不能说现在的法律就是偏向保护劳动者的。”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并未考虑加大对单位的保护力度。

  

养老保险“随身带”应暂不进法律

  郑功成委员建议目前劳动者养老金可先记账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有的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

  郑功成委员认为,这款的本意非常好,但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衔接问题。他解释说,工作流动频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转来转去,对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好处,也增加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况且,只转个人账户,不考虑统筹基金部分,实质上是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分割开来,其后果一定是劳动者权益受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一定是全国统一的,在此之前,最好的办法是把劳动者养老金权益记账,这样不需要转移,也避免了大量农民工由于经常流动而大量退保养老保险。成思危副委员长赞成法律解决社会保险的流动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也应该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细则,随法律配套出台。还有的委员建议医疗保险账户也可随个人在全国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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