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说法 医保账户随身流动尚无时间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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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2:13 新京报 | |||||||||
制订劳动合同法,就像走钢丝,关键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平衡。 部门说法 医保账户随身流动尚无时间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员称省际间资金流转尚无规定 昨日下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自2001年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就已实行“个人账户随人流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以地级市主导进行,目前国家对省际之间资金如何流转还没有规定,很难说全国医疗保险会不会朝着“个人账户随人流动”的方向发展、或者何时能够有完善的政策出台。 其他关键词 竞业限制 两年期限时长太短 ●建言人: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王涛、程贻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有的企业是靠技术工艺诀窍发展的,因此“高级技工”很关键,建议竞业限制人员写入“高级技工”。 草案目前对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是“不得超过二年”,这个规定太轻。因为很多企业的产品绝对不可能2年以后就不怕竞争。此外,“了解企业特殊秘密”的人,应该更严格地限制,比如“根据约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有关的秘密”。 竞业限制的条款还应加上补偿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同时规定竞业限制自动终止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合约;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费用等。 试用期 试用工资应高于最低标准 ●建言人:周家贵、潘玉兰(全国人大代表)王涛、夏赞忠、姚湘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建议加上“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牵扯到双方的利益,所以建议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对方说明理由”。 此外,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据此,一个月可以,一个月以下也可以。一个月就是合法的,试用期时间过长,建议缩短。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草案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存在试用期,因为劳务派遣这种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会很短。所以,应该明确有没有试用期。 此外,按照目前的草案,对用人单位来讲,稍微一点不符合或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都可以记成不符合录用条件,从而成为试用期解除合同的理由,建议改为“在试用期间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务派遣 派遣公司破产谁负责劳动者? ●建言人:许嘉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汤洪高、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劳务派遣 草案对劳务派遣、接受派遣缺乏明确界定。现在很多机构的人事部翻一个牌子就是劳务派遣公司,把所有的工人变成他的派遣工,因为派遣工比正式工人工资低很多,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有劳动的没合同,有合同的没劳动,非常不规范。此外,很多劳务派遣单位是某某人事局、某某人事厅办的,用人条件和要求非常苛刻,就是想多收用人单位的钱。因此建议在法律条文中对属性进一步予以明确。 草案上没有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破产以后怎么办,是否还要由政府部门做善后。还有就是佣金问题,管理费用的问题,应明确这个价格谁来规定。 拖欠工资 拖欠工资应计算利息 ●建言人:任茂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王亚洲、潘玉兰(全国人大代表) 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议草案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改为“两个月”(包括当月的工资共三个月)。这样可以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慎重一些,另外也可以帮助“劳动者”的生活平稳过渡。 此外,建议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首笔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就全部拖欠额向劳动者支付利息,用以补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54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执行的时候,高一分钱也是“高于”,应该根据从业年限、技术熟练程度进行劳动合同谈判,给予适当的工资。 对于拖欠工资的问题,如果有的雇主破产、失踪、找不到人了,职工的工资应如何解决。香港、澳门就设有欠薪垫支基金会。 对于法院申请支付令,应该明确:法院收不收费?如果收费,农民工工资太低,这句话就等于白写。建议改为“申请支付令所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左林 漫画:赵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