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案对于中国司法的镜面效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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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4:38 中国网 | |||||||||
笔者承认,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如果邱兴华在精神方面没有司法意义上的免责或者减责事由,对邱兴华最终的死刑处罚只是迟早的事情,别的不说,光以这个案子的情节严重、民愤极大以及他作案过程中的手段残忍和事后的连续屠杀无辜,就足够“从重从快”的条件了。 但问题是,根据律师调查的情况、有关证人提供的证词,邱兴华家族确实有精神病史
可是,直到邱兴华被处决,法院一直未给邱兴华做精神鉴定,这样的做法,让人至少不敢信服。 众所周知,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在死刑问题上保持必要的谨慎,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基于这一点,有关死刑的案件,只要有合理怀疑,申请鉴定就应当被支持。 就邱兴华案件而言,我不惮于用最坏的想法去揣摩司法机关的心态,也许,正是看到该案的严重性和民愤,司法机关不敢对邱兴华进行鉴定,因为万一鉴定结果是邱兴华的精神健康有问题,那么,邱兴华就成了司法机关烫手的山芋――判死刑不合法,不判死刑无法平民愤特别是受害人的怨气。 这样的心态,是数千年来中国传统的“报复主义”刑罚思想的作祟,也是近几十年来中国对重特大犯罪案件“从重从快”处罚思想的表现。我们完全难以否认,在部分人的心目中,对邱兴华这样的“坏人”,不杀不足以谢世人! 也正是因为所谓“民愤”观念和刑罚报复主义思想的存在,过去数十年间,中国的很多刑事案件特别是重特大刑事案件,都对被告人采取了实质上的“从重不从轻”、“从快不从慢”、“疑罪从有”的做法,这也直接导致了很多案件严重违背程序公正,最终损害了被告人的权益,更损害了司法的公正。 回头来说,在如何对待邱兴华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既然存在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就应当对这些疑点作出合理的解释,而精神病学鉴定,是消除或者肯定这些疑问的惟一选择。要知道,对一个死刑案件而言,不管你的证据有多确凿、不管那种处决有多符合“民意”,只要这个案子有一个疑点,它就是失败的案子,就是对被告人正当权利和司法公正不负责任的判决。 假设最终对邱兴华的鉴定结果是其确属精神不健康,司法机关也大可不必担心对邱的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会引起新的民愤,因为,司法机关本身就不是为民愤而设立的,司法判决也不是为满足民愤而进行的,司法机关和法官应该超脱于民众情绪之外,他们必须有大无畏的精神勇敢直面每一个被告人的实际状况并根据这一状况作出合乎法律规定的判决,法官也应该相信,只要你的判决是真正公正公开的,是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这个判决就经得起所谓民愤的质疑,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这些年以来,我国一直在向各界普法的过程努力灌输一种“程序公正”的观念,这的确值得肯定,但事实上,程序公正本身是个很抽象的概念,必须通过具体的个案来体现和说服民众,在法治最为完善的美国等国家,程序公正的理念,也正是通过多次宪法诉讼和刑事诉讼来加深民众印象的。 对于中国的刑事诉讼特别是死刑问题的程序公正问题而言,邱兴华案本来是一个很好的标本,如果法院做得得当,能够在精神鉴定上依法走一次程序,不管结果如何,都会让更多的人在信服判决的同时增强程序公正的理念,遗憾的是,陕西省高院以其专断的权力,完全否认了诉讼参与人的正当程序要求,而以一种几近专横的态度对邱兴华开了枪。 枪声过后,邱兴华没有得到那个死得明白的机会,中国司法一直推崇的程序公正也失去了一次非常好的表现机会,中国公民再次强烈感受到了中国司法漠视程序的特征。 这,就是邱兴华案的镜面效应。 作者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