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将提请人大审议 物权立法进入新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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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2:00 新京报 | |||||||||
本报讯 昨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会。会议通过表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在其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物权法符合宪法。 常委会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定于2007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中国物权立法进入新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这标志着中国物权立法进入全新阶段。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历经七次审议,创造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委员长会议建议,待草案发给全国人大代表讨论后,结合代表反馈的意见,一并对草案进行研究和修改完善,提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 吴邦国在常委会上表示,我国宪法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常委会审议了6次。座谈会、论证会开了上百次,还全文向社会公布草案,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做了重大修改。 公私平等保护有宪法依据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姚红表示,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她解释说,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这是由市场经济特点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权利。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市场经济肯定没法搞。因此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们国家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姚红承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但这种不同,主要由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而且物权法还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对国有资产流失作了特别规定。姚红表示,如果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受到相同侵害,保护却不同,“我想老百姓也不会答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