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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呼唤司法审查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5:12 大洋网(来源:信息时报)

  “律师上书呼唤司法审查机制”

  辩论者:叶雷 28岁 高校职员

  律师、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并不是第一次了,大多数时候都是不了了之,很少有人能够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回复,即使有可能也要等到几个月后甚至几年之后了。根据各国惯例,公民有要求进行法规审查的权利,我国《立法法》没有禁止公民的这种权利,实际上是默许了公民的这种权利,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公民主观认为某部法规违法或违宪,就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然而,我国《立法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对公民建议给予答复。西方有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处理公民的审查申请,随着我国公民上书的不断增多,我们呼唤建立我国自己的司法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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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时报记者 何建

  “同命不同价”到底该不该?

  郑光生 43岁 梅州人 的士司机

  我不支持“同命不同价”。法律应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刑事案件的判决上人人平等,民事赔偿方面也应人人平等。不论受害人是平民百姓还是亿万富翁,当他们受到人身损害时得到的赔偿应是一样的。“同命不同价”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导致法律在操作上的偏差。

  胡小姐 25岁 湖北人 白领

  既然认为“同命不同价”现象不合理,周玉忠律师对此提出质疑,他的做法应该得到支持。不过,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区别,农村的年轻人往往有兄弟或姐妹与他共同承担赡养父辈的责任,而城镇的年轻人往往是独生子女,独自肩负着赡养父母的重担,加之两地生活成本也有所区别,从这些角度出发,“同命不同价”有它存在的合理性。

  吴容福 73岁 广州人 退休干部

  赞成周玉忠律师的做法。支持“同命应同价”,因为命重要过金钱。

  冯先生 28岁 广州人 律师

  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来看,赔偿标准的差异的确体现了我国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待遇”,这也折射出城乡差别制度在我国根深蒂固的一面。人类生命无贵贱贫富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全世界深得人心。而我国这种以户籍身份对公民区别对待已不合时宜。司法救济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应以公平正义为人民把好关。法有良法、恶法之分,如果法律是轻视人类生命人身权、平等权等权利的,实为恶法,理应废止。在我国正大力构建

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城乡差别的制度应首先从法律上废除。

  李晓升 31岁 汕 尾人 业务员

  支持周律师的做法,他是在为争取人人平等而努力。“同命不同价”观点与人人平等的原则相抵触。大家都是公民,生命一样可贵,不能出现有人赔付额高有人赔付额低的现象。如果一名贫困的农民受到人身损害后得到的赔付少,那么他家里可能会因此变得更加穷困。对不同年龄的受害者赔付有所区别可以接受。但以身份来区别赔付多少就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刘晔 25岁 湖北人 汽车工程师

  支持周玉忠律师的做法,因为法律规定人人平等。但我也觉得“同命不同价”有一定的道理。社会上每个人确实是平等的,赔付额多少只是体现个人价值的不同,赔付的数额是否相同不完全是人与人之间是否平等的根据。一位科学家与一位行乞者成为受害人时从而引起的社会损失与家庭损失就确实有很大区别。

  何鹏辉 19岁 佛山人 大学生

  周玉忠律师的行为是在试图维护法律的平等性,应该得到支持。世上每个人,不管他的身份有什么不同,他本质上都只是一个自然人,所以在法律保护上每个人都具有平等性,法律在制定时应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当一个科学家与一个行乞者同时成为受害人需要得到赔付时,不能单单放大科学家的价值而忽视行乞者对社会的意义。在社会属性上,科学家与行乞者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受害人的职业身份的不同从而造成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之间的不平等。(来源:信息时报)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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