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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公民频上书暴露当前法治建设缺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5:12 大洋网(来源:信息时报)

  公民上书人大,这是近几年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的一种现象。从2003年五位法学教授上书人大为孙志刚呐喊,启动对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的特别调查开始,在短短三年多时间里,仅有报道的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就有十五件之多,主要内容涉及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强制婚检、公路收费、养路费征收、对造假者惩罚性赔偿、航空旅客伤亡赔偿标准、业主自治、保护虚拟财产、消除歧视就业、涉黄示众等诸多方面。

  应当说,公民频频上书全国人大,就立法缺陷、法律漏洞及司法执法问题,提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违法审查,以期弥补法律之不足,制止和纠正司法执法之偏差,这是现代公民主体意识增强的重要表现,也是公民崇尚法治、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的具体行动,它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不可缺少的群众基础。我们应当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感到欣慰和高兴。

  然而,从法治建设的整体状况看,公民频频上书人大并非全是喜事,其背后也隐含着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暴露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种种缺憾。

  首先,这暴露了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缺陷。按照宪法、立法法及有关规则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有关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制定后,均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进行备案。“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严格来讲,备案过程其实也是对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让人不解的是,许多“秃头虱子”式的矛盾和冲突都不能在备案过程中得到解决和纠正,凸显了备案审查程序的虚置。

  其次,暴露了法律实施反馈机制的的缺陷。按照规定,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现法律内部的矛盾、冲突和漏洞,均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进行裁决,而事实上法律内部的诸多问题却很少在这个过程中被发现,并积极上报得到妥善解决,这不能不说是反馈机制的一大遗憾。

  另外,我国缺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使得全部法律矛盾、冲突和漏洞问题都不得不追根溯源式地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客观上造成了公民关于法律法规缺陷的问题投诉无门;要解决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尽管它不必然引起审查程序,也可能石沉大海,永无音信。

  看来,要彻底改变公民频频上书人大的特有现象,必须健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加公民权利救济途径,让公民不上书也能有效解决问题。

  (作者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我要辩论

  正“惯性歧视,应该改一改了”

  辩论者:池墨 男 职员

  在人身损害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处于绝对的弱势。在身体受到伤害后无法“恢复原貌”的情况下,只能苟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安慰一下受伤的心灵。然而,在赔偿中,作为公正化身的人民法院,在对赔偿问题的解释中,仍然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视为“一国两制”,农村居民获得赔偿的数额远远低于城市居民,再次上演了“同命不同价”的歧视悲剧。

  显然,作为“局外人”最高法院,并没有将自己“置身度外”,在制定解释的时候,而是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强势思维,对农村居民进行“压价”,这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惯性歧视。人身损害赔偿不是强者的施舍,而是强者对弱者的补偿,最高法院这种惯性歧视思维,应该改一改了。

  反

  “同命不同价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

  辩论者:梅广 男 职员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数额和城市居民有一定的距离,从表象上看似乎违背了生命权的平等,但实际上恰恰是体现出了对每一个体生命权的尊重。

  对受害人的经济或物资赔偿,应该包含这样两个部分:即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前者,由于涉及到受害人生活地区在收入、消费等方面存在现实差距,就应该实事求是地参照受害人余年可得收益予以赔偿,如果让生活在消费水平相对高一些的城市人与农村人享受同样的赔偿标准,这显然不公平。而对后者,因为是属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范畴,则必须遵循生命权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城乡户籍,对受害人以统一的标准进行赔偿,不能因人而异,搞两套标准另眼看待。

  将这两部分的赔偿加在一起,理所当然地会在赔偿总额上出现城市人和农村人存在一定距离的事实,这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无可厚非。(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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