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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追求个人价值导致频频跳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2:46 法制晚报

  分析:追求个人价值导致频频跳槽

  智联招聘网职业顾问郝健认为,由于就业形势严峻,所以现在许多毕业生有这样一种观念——“先就业、再择业”,甚至是“零工资就业”,这样就会导致首次就业不一定是毕业生真正想从事的工作,或者不能很好适应工作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追求个人价值和寻求更多的薪金待遇,自然就会出现频频跳槽的现象。

  毕业生频频跳槽是一件两败俱伤的事情,对个人及企业发展均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大学生最好能从毕业一开始就找到一份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

  调查三:网络出现“辞职设计”

  如何从原单位顺利辞职,这是许多毕业生跳槽前最为头疼的一件事情。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发现,“北京劳动法律网”针对准备辞职跳槽的毕业生,推出了一种叫做“辞职设计”的服务,并声称不向单位交纳违约金,顺利拿到自己的档案和社保转移单等。

  据该网站站长、劳动法专家刘昊斌律师向记者介绍,这项服务从2003年年底开始,至今已经办理上百起案件。

  分析:辞职要讲究技巧

  刘昊斌律师对记者说,即使是辞职也是有技巧的,有的毕业生辞职时没有找律师或专业人士咨询,直接递交了一份辞职信,并称是因个人原因而辞职,这样肯定要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刘昊斌律师建议,可以参考以下注意事项:

  1.如果与单位有协商的可能性,尽量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未成,可提前30天通知单位,30天后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在通知期内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3.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就对单位行使单方即时生效的解除权(见下表)。一定要积极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并保留交接单,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将解除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写清楚。

  相关链接

  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权威声音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部分学生就业跳槽顾此失彼晕晕乎乎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任占忠主任表示,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就业时存在“盲目性”,他们不知道该找什么样的工作,也不知道自己适合什么样的工作。他们在求职过程中,过多看重单位的地理位置、薪水待遇以及公司规模等。至于所应聘的职位是否适合他,他并没有太大把握,他自己也弄不清楚。

  现在许多毕业生就业时只考虑到“专业对口”,但同一专业对应的职位有很多,求职者的学历、技能、性格等都不一样,这就好比软件研发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要求有着很大区别。

  这些学生不仅在就业时存在盲目性,就是在跳槽时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他们跳到新职位仍然不知道是否适合自己。

  因此,建议毕业生在面对求职时就应有清晰的工作方向和目标,这样不仅会减少求职时的盲目性,跳槽现象也会随之减少。

  劳动仲裁部门:毕业生权益受损可申请劳动仲裁

  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毕业生一旦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其权益和义务与普通劳动者完全一致,

维权方式与范围也是一致的。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相应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跳槽赔偿违约金法律规定有上限

  许多毕业生就业后之所以不敢轻易跳槽,或者跳槽后也不敢轻易跟单位打官司,原因就在于畏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少则3万元、5万元,多则10万元以上。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律师说,关于违约金的数额问题有明文规定,并不是用人单位想要多少就要多少。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假设毕业生就业后每月工资为1500元,那么用人单位将违约金的数额约定在1.8万元以内有效,而超出部分则没有法律依据。

  本版撰文/记者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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