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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收开瓶费无可厚非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0:00 金羊网-新快报
![]() 炳胜酒家门前,有招牌明示“谢绝自带酒水”。 ![]() 结账时,账单上则注明了“自带酒水加收20元”。 新快报记者宁彪/摄 行业协会VS消委会 昨日,广州地区饮食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支持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该负责人表示,这不是强制性收费,也不是“霸王条款”。她说,餐饮企业首先是企业,追求利润是天职,而开瓶费等服务费是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收取;另外,她说,餐饮企业为消费者开瓶、倒酒都要付出劳动和成本,收取此类劳动服务费用无可厚非。 对于酒楼酒价高企的问题,该负责人认为,食客和餐饮企业是契约关系,“食客可以选择酒楼,酒楼同样可以选择食客”,而且,“如果自带酒水引发安全问题,责任也难以确定”。 近日,中烹协也发表声明称: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无论消费者消费自带酒水还是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均享受了这些服务,同样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费用,所以,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 消委会:开瓶费属强制性消费 不过,广州市消委会新闻与公共事务部主任王月则表示,开瓶费、最低消费、茶位费均属强制性收费,收取开瓶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完全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收取开瓶费是一种强迫消费,违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该负责人介绍,消委会也曾零星收到关于开瓶费的投诉,他们一般都转给物价部门管理。因为市物价局此前曾就茶位费等餐饮服务费作出过答复:如果商家进行了明示,收取则不违法,反之则不合法。但该答复对这种违法收取行为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 另外,中消协也表示,“行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的店堂告示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视为无效,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可以拒付开瓶费。 广州易春秋律师事务所王旭阳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尽管餐馆有权利按自己的方式经营,但不能剥夺顾客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因此,餐饮企业以行规形式“谢绝自带酒水”进而收取服务费等,有不公平格式条款之嫌。所以,“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应该彻底废止。至于为什么迟迟难以废除,王律师认为,原因恐怕很简单,那就是餐饮业不愿放弃由此而带来的巨大利益,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觉性还有待加强。 收不收开瓶费各地规定不同 2003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协会曾制订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等场所享用。以此为据,“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 去年10月6日媒体报道,四川成都市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其第二十条规定:“餐饮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 去年,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发布一项告示:自2007年元旦起,市区23家酒店联合谢绝顾客自带酒水。2006年12月28日下午,温州市消委会负责人在消费者座谈会上明确表态,“谢绝自带酒水”是一个错误决议;同时,他规劝其他餐饮企业不要“跟风”,并建议立即废止该“行规”。 温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夏战也表示,《价格法》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23家酒店联合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涉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价格法》,该局将全力支持消费者维护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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