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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检察院规定大学生盗窃万元以下不起诉(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4:22 国际在线

  检察官讲述 从批捕送监到校园矫治

  冯锋多次提到的女检察官名叫侯康美,现任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4年前侯康美任该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时,她最先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了对在校大学生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情节)适当放宽处理的建议,并最终被检察长采纳。

  严谨调查民警保安受邀座谈

  “如果因为这些大学生的一时冲动,就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机会,甚至把他们送往监狱,就极有可能把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这并不是法律的本意和目的。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提出了对大学生犯罪要采取灵活的司法措施。”侯康美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如是说。由于全国都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为出台这个“灵活”的司法措施,栖霞区检察院进行了半年的调查。其间他们还专程邀请了辖区内的5位民警和9所高校的保卫人员,对此进行座谈。这次特殊的座谈还整理出了一个特殊的座谈纪要,其中的部分内容随即成为社会争议的话题。

  记者调查

  学校之忧VS民警之难

  民警认为,各学校的校规让他们在执法时不得不考虑学生的前途,学校担心该项制度会纵容校内犯罪。

  学校担忧是否纵容校内犯罪

  与检察机关这个“灵活”的司法措施显得格格不入的,是栖霞区仙林大学城内10所高校各自制定的“严厉”校规。

  “目前南京市各高校的校规在学生盗窃问题上,一般的上限是500元。也就是说,盗窃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就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副处长李莉接着说:“检察机关的这个规定,让我们很不理解。虽然我们尊重,也很感谢检察院的出发点,但是1万元的标准是不是有纵容校内犯罪的嫌疑?”大学城里其他3所高校的保卫部门也向记者表示了类似的担忧。

  慎重处理低于万元不予批捕

  2006年12月底,记者在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见到了这份特殊的文件。文件名称是“执行《刑事诉讼法》逮捕条件中无逮捕必要的范围(试行)”。

  文件大致内容是:“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当前执法中对逮捕条件如何掌握的困惑,经本区公检法等部门共同研讨,对常见的刑事案件的‘有无逮捕必要’的范围界定如下:一、无逮捕必要的原则范围(一)犯罪情节轻微(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在校生犯罪的……”在该文件的第二项“具体罪名界定无逮捕必要范围的补充”中,列出了“盗窃数额在4000元以下的适用以上原则”。

  侯康美告诉记者,在处理学生盗窃犯罪时,检察机关又根据实际出现的问题,在批捕时对在校大学生的盗窃金额做了调整,一般在1万元以下的不予批捕。

  她还反复强调,检察院对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处理是十分谨慎的。做出对一个学生是否批捕的决定之前,检察官必须要对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情况和平时在校表现等做大量的调查工作。“我们的工作不是随意的,而是在严格调查的基础上做出的,我们是站在社会的高度以最大的努力挽救和教育学生,这并不违背法律的精神。”侯康美说。

  据了解,为了配合这项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规定,2003年7月该检察院还和公安机关、各高校保卫处联合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矫治中心”。矫治中心的中心任务是普法,该检察院的许多领导还兼任着一些学校的法制副校长。

  民警顾虑校规太严办案为难

  “我们处理案件非常尊重学校的意见。比如某高校的校规就规定,凡是盗窃200元以上或者拘留3天以上的就要开除学籍。这样一来,办案民警就很为难,为了不轻易因为我们毁掉孩子们受教育的机会,公安部门一般情况下,不采取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南京市栖霞区公安分局亚东派出所所长何建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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