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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检察院规定大学生盗窃万元以下不起诉(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4:22 国际在线

  学术争鸣

  效果明显OR超越红线

  检察官侯康美出示的数据显示,该制度实施效果良好,而法学专家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检方数据刑事犯罪逐年减少

  侯康美总结该制度执行4年来走过的路时,给记者回忆了一组数据:2002年,也就是大学城投入使用之初,校内犯罪达到过一个小高峰。当年仅仅因盗窃被刑事处理的大学生就有14个,检察机关对其中7人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后几年内,校内的类似犯罪逐年递减,被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学生人数也相应减少——2003年是5个,以后是3个;2005年只有1个;2006年的数据显示为零。

  也就是说,规定在客观上取得了明显效果。

  法学专家:须获司法政策许可

  作为南京市检察院顾问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邱鹭风女士却对栖霞区检察院的做法表示了担忧,并向记者表示“这样的数据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她认为,任何借口都不应是盗窃犯罪的理由,在校就读更不应该成为被法律宽大处理的条件。司法机关首先要理顺自己的执法理念,其首要职责是执法而不是考虑社会效果。执法机关可以“偏袒”这一部分人员,就有“偏袒”另一部分人的可能,如此循环后果非常可怕。

  中国犯罪学会理事、犯罪防控所副所长王均博士的态度更加明确,即便这个制度在客观上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也应该寻求法制内的框架;最少,也应该征得司法政策的允许。否则,“突破”的同时,就意味着超出了法律“红线”。本版文并图除署名外/朱顺忠

  法律小词典

  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共有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其中在学理上,法定不起诉称之为绝对不起诉,而酌定不起诉则称为相对不起诉。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相对不起诉”,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以及刑事政策需要的一种不起诉裁量权。

  盗窃罪的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法制晚报实习生张晏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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