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投公司原老总挪用公款600万获刑1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16:24 法制与新闻

  2006年10月27日,涉案金额居“2003年广州市十大职务犯罪案件”之首的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陈楚原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由于之前陈楚原因为伪造金融票证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获刑1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3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17年。

  骗取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

  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广州开发区国投)原董事长陈楚原,系广东省普宁市人,大学文化。1986年,年仅26岁的陈楚原就在广州市计委任要职。1993年,陈楚原被派到广州能源投资发展公司任部门副经理,不久又被提升为总经理助理。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广州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国家投资的热潮,1996年,时年36岁的陈楚原因为在投资领域颇有建树,担任了广州开发区国投董事长这个令人羡慕的职位。

  自从坐上广州开发区国投董事长这个位子后,陈楚原就打起了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的主意。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借贷方式投放的资金,也是一笔用来处理危机的资金。广州开发区国投在因亏损无力还钱时,曾申请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兑付个人存款。1999年9月,广州开发区国投在申请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过程中,陈楚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统计需要兑付的个人存款时发现,该公司需要兑付的个人存款额比其申请的再贷款竟然少了3000多万元。

  于是,2000年1月的一天,广州开发区国投的员工们接到通知:将自己的身份证、存折上交,但具体用途并未明确告知员工。

  直到陈楚原案发后,广州开发区国投的员工们才得知:原来陈楚原利用他们的身份证制作虚假个人存款凭证,骗取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

  2000年4月,在陈楚原的组织安排下,广州开发区国投人事部负责收集员工的个人身份证并转交给公司财务部,该公司财务部则伪造了大量个人账户资料,作为个人债务审批确认表。靠着这些金融“凭证”,广州市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办公室于2001年4月17日至2002年1月9日,分16次将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共8亿余元拨给广州开发区国投。

  挪用公款6000余万元

  除了骗取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之外,陈楚原还涉嫌挪用公款高达人民币6000余万元。

  2000年11月,广州开发区国投下属全资企业广州宏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宏润公司)改制为职工个人持股的企业。据悉,宏润公司改制后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而王某当时还兼任广州开发区国投的副总经理。由于宏润公司在改制后没有资金运作,于是王某便找到陈楚原寻求帮助。

  陈楚原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的名义,分2次从广州开发区国投的账户上划拨2000万元给宏润公司。这笔钱直至陈楚原案发也没有归还。

  王某身为宏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按规定要占有改制后的宏润公司一定股份,而入股无疑是需要钱的。于是,2000 年12月,王某再次找到陈楚原,提出“借款”60万元入股宏润公司,陈楚原当即表示同意。同年12月4日,陈楚原擅自决定将广州开发区国投公款60万元借给王某,作为王某入股宏润公司的资金。

  2001年春节后,广州开发区国投另一名副总经理陈某也向陈楚原提出,他打算成立一家企业,并说这样做“可以安置一些广州开发区国投下岗分流人员”,但需要500万元资金支持,陈楚原表示同意。同年4月,陈楚原将广州开发区国投公款542万元人民币转给陈某,作为陈某等人成立公司所用。

  陈楚原不仅“慷国家之慨,帮助下属开办公司”,“还乐于‘借钱’给朋友,帮助弥补其公司的巨额资金缺口,并不惜用‘贷款’帮忙。”

  2003年4月,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骏鹏公司)董事长范某向已担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责任公司 (下简称东区公司)董事长的陈楚原求救,要求陈楚原帮他解决4000万元的资金缺口。陈楚原慷慨答应帮忙。

  当然,在商海摸爬滚打多年的陈楚原也清楚其中的风险,因此,他并没有把钱直接借给范某,而是经过另外两家公司以“借款”、“购楼款”等名义转入骏鹏公司的账户。

  2003年5月23日,陈楚原以东区公司的名义从银行贷款4000万元,4天后又以“借款”的名义把这笔资金转入广州保税区宏欣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同日,由宏欣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再以“购楼款”的名义划到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随后,这笔钱被划到骏鹏公司的账户上。

  接着,范某将这4000万元“借款”连同另外筹集的1900余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就这样,经过一个复杂的轮回,4000万元“借款”又回到了银行。不同的是,范某还清了银行贷款,而东区公司则代之背上了债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亿余元

  1999年7月,广州开发区国投的子公司友林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友林公司)改制,为了鼓励公司内部员工认购该公司股份,友林公司开出优惠条件:内部员工认购股份,可优惠20%,若一次性付款,可再优惠10%。但这一优惠仅限于内部员工,原则上“不扩大范围”。

  为了使友林公司的股份尽快被认购完毕,陈楚原找到当地一家民营学校,许诺其可用325万余元认购友林公司40 %的股份,并给其提供只有内部员工才能享有的优惠。随后,这家民营学校与陈楚原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陈楚原进行投资,而且还将一部分股权记在陈楚原名下。

  后来,这家民营学校的财务总监在证言中说,他们在认购友林公司股份时并没有一次性付款,首期只付了30%的款项。但陈楚原还是给其“一次性付款,可再优惠10%”的待遇。而且事后陈楚原还称,该民营学校剩余70%的款项,以后也不用还,“挂在友林公司的账上就行了”。

  据事后评估,友林公司当时的价值约为3877万元人民币。此外,友林公司的厂房每年就有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收益,陈楚原将友林公司贱价出售,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620万元。

  陈楚原还参与私分国有资产133万余元。1997年12月至1998年7月,广州开发区国投已严重亏损,陈楚原和总经理助理王韶东却以“贷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款”的名义将该公司的320余万元划拨到下属公司的账户后提现,并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平账,然后将其中的133万余元以奖金、补贴的名义发放给广州开发区国投的员工。

  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陈楚原在主持广州开发区国投全面工作期间,明知广州开发区国投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批准广州开发区国投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高息揽存的手段,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业务活动。

  经核查,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间,广州开发区国投先后向1401人次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7亿余元;向东江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700余万元。

  金融监管体系亟须完善

  2003年1月,亏损数十亿元的广州开发区国投被撤销,在进行清算时,陈楚原的经济问题浮出水面。

  2003年6月27日,陈楚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其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2003年10 月2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新闻媒体公布了“2003年广州市十大职务犯罪案件”,陈楚原因涉嫌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排在十大案件之首。

  另据了解,由于此案涉案金额巨大,案发后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就耗资数百万元。

  2004年6月2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陈楚原一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10月28日,陈楚原被认定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私分国有资产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陈楚原当即提出上诉。2006年1月2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陈楚原因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另犯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由于当时陈楚原涉嫌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尚未审理完结,陈楚原一直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006年10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对于陈楚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罪,其行为是延续上一任广州开发区国投负责人的行为,且陈楚原认罪态度较好,因而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加上原来已经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法院最终判处陈楚原有期徒刑1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当日,站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席上的陈楚原听到判决后,当即表示服从判决。

  针对陈楚原一案一波三折的判决,广州市社科联研究员谢天祯说,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虽然也规定了企业内部实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但实际上,与一些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严重缺失,这导致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企业经营活动缺乏透明度,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也难以得到及时制止。

  据参与陈楚原一案的一位检察机关人员介绍说,陈楚原是广州开发区国投董事长,拥有资金调拨大权,该公司很多时候都是他说了算,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几乎瘫痪。

  据法学专家分析,目前金融业的不少问题都只被定性为“违规”,而不是“违法”,很多问题被置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使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如《刑法》规定,伪造银行结算凭证才可能涉及“金融凭证诈骗罪”。那么,非金融机构伪造的个人存款凭证该如何定罪?这是一个空白。

  另外,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的使用、操作不是十分透明,国家对这笔资金怎么用、用到哪里虽有规定,但资金发放后的监控缺位,也纵容了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

  广东发展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也认为,要杜绝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关键在于加强银行的内控管理。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建立要注重程序牵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任何业务的处理,都应有授权、批准、执行、记录、检查等程序,而这些程序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去完成,特别是不相容的岗位一定要分离。同时,还应建立“一把手”年审制度,完善决策层面的制衡机制,对商业银行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贷款的发放应集体研究,不断提高决策透明度。(记者 高艳梅 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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