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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致信交通部长建议公开养路费征收数额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8:23 法制日报
法制网北京1月14日讯 (记者 陈煜儒)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高家伟今天致信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信中提出:交通部应该公开每年的养路费应征数额是多少?而实际征收上来的数额又是多少?实际征收上来的养路费又用到哪里去了? 高家伟教授在接受法制网记者专访时说,他在交通部官方网上看到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此前的一个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讲话,其中谈道:“为了满足348万公里的公路的正常养护费投入,每年至少需要1000亿元的资金,而全国养路费中真正用于公路维修和养护的资金约500亿元。”因为高教授在“讲话”中没有找到全国一年征收的养路费总数,无法理解冯副部长讲的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因此萌生了询问交通部长的念头。 高家伟告诉记者,在政府信息日益走向公开的时代,养路费缴纳义务人有权利了解自己缴纳养路费的征收标准、计算依据和使用去向。他强调,公民盲目缴费的时代应该成为历史。 多名专家附议称养路费数额没有理由不公开 养路费征收历史 上世纪50年代 原政务院在1950年制定了“用路者养路”的政策,对汽车、拖拉机征收公路养路费,同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 1987年 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1991年 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9年 修改后的公路法第36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00年10月 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继续征收养路费。 养路费收支情况 1996年以前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从1996年起,公路养路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全部上缴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编者按 在养路费“是否合法”之争已渐趋平静之时,交通部今年年初公布的一个数字,又让一位法学教授萌生了较真养路费的念头。的确,每年的养路费应征数额多少,实征数额多少,征收的养路费都用到哪里去了,很多时候都是个含糊不清的问题。正如法学教授所说,政府收费必须取之有据,用之透明,这是法治政府的最起码要求。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务公开,不仅能保证政府的廉洁,还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树立政府廉政、高效的形象。 法制网记者 陈煜儒 1月14日,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高家伟,给交通部李盛霖部长发去了一封公开信。 公开信的内容,是时下最受公众关注的养路费问题。在信中,高家伟提出了几个犀利的问题:“每年的养路费应征数额是多少?实际征收上来的数额又是多少?实际征收上来的养路费又用到哪里去了?我们不需要含糊的百分比数字,我们需要一个经得起国家审计、车主问责的数字。” 让高家伟萌生询问交通部长念头的,是交通部冯正霖副部长的一个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讲话。讲话中谈到:“为了满足348万公里公路的正常养护费投入,每年至少需要1000亿元资金,而全国养路费中真正用于公路维修和养护的资金约500亿元。” “我在讲话中没有找到全国一年征收的养路费总数,因此无法理解冯副部长的这个数字解读。”高家伟告诉记者,作为一个行政法学教授,他对政府的信息公开度很敏感,他认为在政府信息日益走向公开的时代,养路费缴纳义务人有权利了解自己缴纳养路费的征收标准、计算依据和使用去向,“公民盲目交费的时代应该成为历史”。 保养道路用钱 数字公布何需躲躲闪闪 “养路费”,顾名思义,是以征收费用的方式保养道路。但这个已经约定俗成的词,正逐渐受到质疑。不少人认为,交通部门之所以对收取“养路费”如此兴致高昂,是因为养路费的实质并非“养路”,而是“养人”。“养路费在基层光用于‘养’人都不够,更别说养路了。”一些基层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对记者透露说。 在质疑声中,有关部门对养路费使用情况的公布一直是“含糊其词”。 2003年公布的数字用的是“百分比”:全国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中,用于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费用比例约占45%;用于公路新建项目补助的公路建设费用约占15.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建设补助的费用约占15%;用于生产设施费、科研教育费、路政管理费、路况及交通量调查费等的公路养护事业费约占15%;用于职工劳动保险、退休离休人员费等其他支出约占4%;地方财政安排用于交警经费约占2.5%;按照国务院规定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约占3%。 而交通部今年1月5日公布的有关养路费的数字,也彻底回避了“全国一年到底征收了多少养路费”这一关键问题。 “我很难理解,在倡导政务公开的今天,这个关乎公共利益的数字怎么成了一个躲躲闪闪的数字?”高家伟说。 活跃在中国行政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对此也都持有疑虑。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对记者表示,养路费的征收总数应该像税收一样向缴费人公布,同时应该接受审计部门的严格审计,主管征收养路费的部门应该每年将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一个详细报告。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也都参加了这个问题的讨论。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 “必须取之有据用之透明” 姜明安每年都按时缴纳1320元的养路费,由于从事行政法教学,同时也参与某些政府部门的课题研究,对政府的收费问题非常关注。 “政府收费必须取之有据,用之透明,这是法治政府的最起码要求。”姜明安对记者解释道,所谓“取之有据”,就是政府开征任何税费项目都必须有法律根据,经过人民代表机关审议、批准;所谓“用之透明”,就是政府所收税费款项用于何处必须公开、透明,让缴费人和全体社会公众都知晓、明白。 姜明安列举了这一说法的两大理由: 政府收费的数额和使用出处公开、透明,是保障政府廉洁,防止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的需要。政府收费如果暗箱操作,就可能给某些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乱收费、乱花钱,甚至贪污、挪用公款留下空间和便利; 这也是维护和增进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树立政府在人民中的廉政、高效形象的需要。因为,如果政府收费的数额和使用出处不公开、不透明,即使政府收费取之有据,用之合理,人们也可能怀疑其是否有挪做他用的部分,是否有浪费和花钱不值的部分。如果有人就此故意造谣,公众对政府就会失去信赖,甚至产生怨恨之情。 姜明安认为,最近社会上不断出现的对交通部门征收养路费的质疑之声,一方面是人们对此项收费是否“取之有据”有疑问,另一方面是人们认为此项收费“用之透明”有所欠缺:交通部门每年究竟收了多少钱,这些钱都派了什么用场(如养路、修路、养人等),人们不清楚。“有人这样一算,那样一算,似乎这笔钱交得有些冤枉,就不想交了。” 姜明安建议,对于“取之有据”,可以由国务院委托交通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养路费继续征收作一专题报告,经其认可;对于“用之透明”,建议交通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历年养路费收费的总额和使用出处作一清理,将其具体收支情况(尽可能具体、详细)通过政府公报或网络媒体公之于众,让缴费人和全体公众都知晓、明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 “要公布百分数也要公布绝对数” “交通税费改革滞缓以及养路费问题,是当下众目关注、争议甚大、批评很多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回应社会各方面的要求和质疑。”莫于川说,在有关部门对于公众质询作出的回应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更应当按照行政公开理念和法制的要求,增加行政管理和行政改革的透明度,将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管的具体情况,如实、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让民众知情,获得理解和支持,减少猜疑和误会,增加政府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度。 莫于川认为,及时准确地公布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情况以及各项实际支出情况,除了公布百分数以外,也应当公布绝对数,并且要加以简明扼要地说明,不要“犹抱琵琶半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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