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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致信交通部长:养路费征收额应公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0:26 金羊网-新快报
中国政法大学高家伟说:公民盲目交费的时代应成为历史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高家伟14日致信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信中提出:交通部应该公开每年的养路费应征数额是多少?而实际征收上来的数额又是多少?实际征收上来的养路费又用到哪里去了?高家伟告诉记者,在政府信息日益走向公开的时代,养路费缴纳义务人有权利了解自己缴纳养路费的征收标准、计算依据和使用去向。他强调,公民盲目缴费的时代应该成为历史。 高家伟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1991年7月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1月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7月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3月起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1999年任全国律师函授中心证据法主讲教授。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访问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法学院、芬兰土库大学法学院、德国德累斯顿大学法学院。
“我们不需要含糊的百分比数字” 1月14日,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高家伟,给交通部李盛霖部长发去了一封公开信。 公开信的内容,是时下最受公众关注的养路费问题。在信中,高家伟提出了几个犀利的问题:“每年的养路费应征数额是多少?实际征收上来的数额又是多少?实际征收上来的养路费又用到哪里去了?我们不需要含糊的百分比数字,我们需要一个经得起国家审计、车主问责的数字。” 让高家伟萌生询问交通部长念头的,是交通部冯正霖副部长的一个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讲话。讲话中谈到:“为了满足348万公里公路的正常养护费投入,每年至少需要1000亿元资金,而全国养路费中真正用于公路维修和养护的资金约500亿元。” “我在讲话中没有找到全国一年征收的养路费总数,因此无法理解冯副部长的这个数字解读。”高家伟告诉记者,作为一个行政法学教授,他对政府的信息公开度很敏感,他认为在政府信息日益走向公开的时代,养路费缴纳义务人有权利了解自己缴纳养路费的征收标准、计算依据和使用去向,“公民盲目交费的时代应该成为历史”。 数字公布何须躲躲闪闪 “养路费”,顾名思义,是以征收费用的方式保养道路。但这个已经约定俗成的词,正逐渐受到质疑。不少人认为,交通部门之所以对收取“养路费”如此兴致高昂,是因为养路费的实质并非“养路”,而是“养人”。“养路费在基层光用于‘养’人都不够,更别说养路了。”一些基层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对记者透露说。 在质疑声中,有关部门对养路费使用情况的公布一直是“含糊其词”。 2003年公布的数字用的是“百分比”:全国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中,用于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费用比例约占45%;用于公路新建项目补助的公路建设费用约占15.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建设补助的费用约占15%;用于生产设施费、科研教育费、路政管理费、路况及交通量调查费等的公路养护事业费约占15%;用于职工劳动保险、退休离休人员费等其他支出约占4%;地方财政安排用于交警经费约占2.5%;按照国务院规定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约占3%。 而交通部今年1月5日公布的有关养路费的数字,也彻底回避了“全国一年到底征收了多少养路费”这一关键问题。 “我很难理解,在倡导政务公开的今天,这个关乎公共利益的数字怎么成了一个躲躲闪闪的数字?”高家伟说。
学者观点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 “必须取之有据用之透明” 姜明安每年都按时缴纳1320元的养路费,由于从事行政法教学,同时也参与某些政府部门的课题研究,对政府的收费问题非常关注。 “政府收费必须取之有据,用之透明,这是法治政府的最起码要求。”姜明安对记者解释道,所谓“取之有据”,就是政府开征任何税费项目都必须有法律根据,经过人民代表机关审议、批准;所谓“用之透明”,就是政府所收税费款项用于何处必须公开、透明,让缴费人和全体社会公众都知晓、明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 “要公布百分数也要公布绝对数” “交通税费改革滞缓以及养路费问题,是当下众目关注、争议甚大、批评很多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回应社会各方面的要求和质疑。”莫于川说,在有关部门对于公众质询作出的回应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更应当按照行政公开理念和法制的要求,增加行政管理和行政改革的透明度,将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管的具体情况,如实、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让民众知情,获得理解和支持,减少猜疑和误会,增加政府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度。莫于川认为,及时准确地公布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情况以及各项实际支出情况,除了公布百分数以外,也应当公布绝对数。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 “税费征收是公权力必须接受监督” 杨小军对许多公益案例很感兴趣,对公权力运行中的监督问题也很有研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说,我们有很多理由认为,养路费征收的数额、减免情况、经费用途、征收成本等全面数据,作为征收主管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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