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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致信交通部长:养路费征收额应公开(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0:26 金羊网-新快报

  附致交通部部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李盛霖部长:

  在交通部政府网站上看到冯正霖副部长在1月5日交通部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被全国交通部门的工作成绩和认真负责的精神所鼓舞。如果从养路费缴纳义务人的角度认真领会这篇讲话,就会发现还有许多重要的细节问题有待明确。

  冯副部长在讲话中提到,为了满足全国348万公里公路的正常养护费投入,每年至少需要1000亿元的资金,而全国养路费资金中真正用于公路维修和养护的约500亿元!问题是:这两个庞大的数字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造成这么大缺口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为此需要明确的基础统计数据是:自养路费制度设立和执行以来,全国每年的养路费应征数额是多少?而实际征收上来的数额又是多少?实际征收上来的养路费资金又用到哪里去了?各项支出的具体数额是多少?所占的比例又是多少?

  2006年11月23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比较明确地介绍了2003年养路费基金的各项支出统计数据,问题是:其他年份的养路费基金使用情况是怎么样的?这些统计数据表明我们在养路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我认为,这些方面的统计数据及其分析结论是确定养路费征收标准的科学依据,也是推行燃油税改革的必要信息基础,是不可能回避的。如果能够对全国的养路费缴纳义务人作一个清楚全面的说明,就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大大减少养路费征收中的困难。在政府信息日益走向公开的时代,养路费缴纳义务人有权利知道自己缴费的标准、依据和使用去向,在不知不觉中盲目顺从地交费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上述意见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养路费缴纳义务人提出来的,具有一般理性常识的公民都想得到。希望这些意见能够有助于养路费管理工作的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高家伟

  2007年1月14日

  新闻链接:

  养路费征收历史

  上世纪50年代原政务院在1950年制定了“用路者养路”的政策,对汽车、拖拉机征收公路养路费,同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1991年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9年修改后的公路法第36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继续征收养路费。

  养路费收支情况

  1996年以前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从1996年起,公路养路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全部上缴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相关链接:养路费风波始末

  2006年7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根据征稽收费标准,对一辆豫A11993小型吊车处以补缴养路费、滞纳金等共约76万元的处罚,其中仅滞纳金就达49万元。这一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进而引出了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的讨论。

  2006年8月23日,某学者发表文章《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10月底交通部下达《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要求各地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为此,一些学者二度“发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的建议。

  2006年11月23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态:燃油税出台前征收养路费合法。这一表态,为这场风波画上了句号。

  (倩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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