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超越了物质主义 个人才会渴望尊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5:05 南方周末

  个体尊严不在个体身上

  从胡适到傅斯年再到殷海光,一直到今天,这种激进的启蒙传统在中国代有传承。因为他们痛切地感受到了个人所遭受的压抑及普遍的不自由,因此,本能的反应就是解放个人。当然,他们并未否定道德、信仰、社会的价值,但其论述中隐含了一个奇特的两阶段解决方案:先摧毁旧的政治、道德、信仰、传统,把个人从束缚下解放出来,成为新人,享有纯粹自由和无上尊严的个人;再由新人自由地制定新道德、新文化、新制度,产生新权威,享受新生活。

  但是,已故美国学者爱德华·席尔斯曾精辟指出,任何把传统推倒重来的努力,最终得到的后果都只有废墟,而不可能成功重来。近百年来主流知识分子一直致力于全盘推倒的工作,每遭遇一次重大政治、社会、文化挫折,知识分子的本能反应就是更激进地解放个体。然后,中国文化、道德、社会诸领域进入被启蒙得七零八落但新道德又无法重来的困境中。正是这种状态,让很多中国人毋须犹豫即成为物质与权力拜物教的信徒,而不再承认世间还有对与错、是与非。尽管中国还远没有现代化,但社会上显然已充斥着现代性的两种典型精神症状:物质主义及由此导致的虚无主义。

  要树立人的尊严,即应对这种物质主义、虚无主义,因而,当代中国确实需要一场精神变革。不过,继续解放个体,让每个人更绝对地自己为自己立法,似乎是南辕北辙。因为,在没有“元规则”的前提下,每个人自己为自己立法,结果必然是个体的动物欲望更猛烈地释放。

  个体的尊严需要在超越动物性存在的层面上、即在人的社会性、道德性存在中去寻找。将人还原为孤立的个体,也就无所谓尊严。人的尊严必然体现于与他人、与各种共同体的关系中。

  由于把人还原为欲望的实体,所以霍布斯说,人的尊严和自由只存在于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因而,最大限度的自由就只存在于自然状态,即每个人对所有人战争的状态。这样的尊严和自由是狼的自由,对于人来说当然毫无意义。这一霍布斯式的尊严悖论表明了,鲁宾逊的状态与人的尊严根本是不相干的。

  因此,重申人的价值的尊严的希望,不是继续解放那孤立的个体,让其欲望更加不受阻碍地放纵,而是通过某种道德重建与社会建设运动,让个人学会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即个人积极参与自己赖以存在的文化、道德、社会。在此过程中,个人将会发现自己与他人的价值与尊严。

  为此,就需要存在一套让个体有尊严地合作的规则,也即让个体保持尊严的道德规范、法律规则、商业惯例、文化习俗等等。当代中国所需要的精神变革,就是让每个人具有在与他人的互动中生成此类规则的能力。这种能力在空荡荡的个体身上是无从发现的,因为,这个自认为享有主权的个体排除了他人的存在;因为,形成规则所需要的理性远远超出了个体自然理性之潜能;因为,就像博弈论所揭示的,单纯自利的理性算计,形成不了合作性规则。自由人只能在元规则之下的互动中,才能生成趋向于自由和尊严的规则。

  对此,另一个启蒙传统可以给我们提供足够启发。

  另一个启蒙传统

  一说到启蒙运动,人们立刻联想到巴黎的“启蒙哲学家”及由此演变而来的欧陆唯理主义传统。然而,启蒙运动真正的发源地是英国,法国启蒙运动是一个“后进”国家知识分子对前者的成功作出的一种激进解读———这样的解读一直以来对同样处于后进状态的中国知识分子具有致命的吸引力。

  但从1990年代始,人们开始关注西方理性主义、个人主义的另一个传统,即哈耶克所说的“英国式自由主义”,以英格兰普通法传统为经验基础的英国个人主义传统。这一启蒙传统强调了个体自然理性的有限性。16世纪末、17世纪初的普通法法律家爱德华·库克爵士精彩地阐述了这一点。他反对詹姆斯国王之君主专制的理据是,普通法乃是无数代法官之司法的“技艺理性”的完美成就,它高于任何单个人的理智,因此,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改变普通法———哪怕是国王或者国会。由此他得出了宪政主义的根本原则:国王必须服从法律。依此类推,国王或者国会无权改变道德,插手文化,干预社会,控制市场。因为,所有这些制度所蕴涵的智慧,都是国王或者国会议员们的理性不可能全面理解的,它们属于并且只属于相应共同体中的全体成员。英国启蒙运动———其集中表现是苏格兰道德哲学———承续了这一普通法理性传统,诚如哈耶克所说,英国式个人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从社会性的角度来理解人。

  个体之存在有赖于诸多个人所不能理解、但最终有利于个体形成稳定预期的正当行为规则,人首先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因为这些正当行为规则蕴涵了无数人的智慧。当然,规则不是神圣的,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通过持续的互动创造出新的正当行为规则。但这种创新只是在传统的边缘上进行的。道德、法律、文化、社会组织形态不可能有绝对完美的状态,但借助于人在其中的努力,可以从坏的趋向于较好,而这同时也是个体之自由扩展的过程。也就是说,个体是在既有的道德、法律、文化、社会的框架内通过边际上的创新寻求自由的,而不可能划分为先解放、后再造这两个阶段。获得自由与人的自我驯化、相互驯化是同步的。

  在此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正是“元规则”。没有元规则,人们的互动就无从展开。它们为人的行为确定了客观的规则,它可能表现为律法,可能表现为既有的伦理规范,或者习俗惯例,以及法律。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也不是完美的,但依循这些规则,却可以与他人合作,并借助每个人的创造性,生成扩展自己自由的新规则。正是那些元规则,把超越个体之短浅目光的持久性价值,比如善,传达给个体,这些超越性价值赋予个体的行为以意义——意义不是个体能够自我生成的。

  因而,个体的自由、尊严不是逃避他人,把他人当作丛林中的敌人,把文化、道德、社会看作实现自利的纯粹工具。社会性是人之存在的构成性特征。道德、文化、社会是人的本质所在。只有在具体的道德、文化、社会中,人才有谈论自由及尊严的资格和必要。自由不意味着解放,只是意味着人在规则之下但又可以不断创新规则,人生活于社会中但又可以改进社会。自由呈现为一个渐进扩展的过程,而不是一种终极状态。人的尊严正体现于对自由的这种明智追求过程中。

  在这一意义上,或许可以进一步说,复兴乃是为了超越现实:只有超越了物质主义,个人才会渴望尊严;只有通过自我治理,个人才能享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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