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中国纳税成本究竟高不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00:15 中国经济周刊

  观点

  中国纳税成本究竟高不高?

  国税地税该不该重新合并?

  主持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

  嘉宾:

  周天勇 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

  张斌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研究员

  沈家锐 江苏省连云港市国税局注册税务师

  杜伟 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经济周刊》:您认为中国的纳费成本高吗?目前我国的税种设计是否合理?

  周天勇:中国纳税成本高是事实,而且费项太多。费实际上是一个“准税”,凡是政府部门征收的,都应当叫税,费和税现在只是叫法不同。需要关注的是,现在政府的几十个部门都在收费,交费要跑许多个部门,成本之高可想而知。比如高速和一、二级公路收费,别的国家没有设卡,车辆就不用在那里停,车速就能大大提高,耗油就会降低。而我们国家现在几十公里就有一个收费站。除了耗油成本,收费站人员的工资也要发放,这些都是纳费成本。实际上,公路交费可以改成

燃油税,燃油税加油的时候就交了,没有必要再设卡增加纳费成本。

  要改变当前纳税、纳费成本高的现实,一是取消许多不合理的收费,比如工商、质监、城管、交通运输管理、医药食品等这些执法部门的收费都应取消,这些部门也不应当靠收费罚款来养自己;二是一些费可以改税,比如社保这些收费应当改成税,交税只跑一个部门就行了;三是要发展电子缴纳系统,达到网上支付。

  张斌:我国目前纳税成本高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环节,许多税法条文的原则性规定比较多,对现实征管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需要采取通知的方式进行后续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务条文的繁琐;二是在纳税服务方面,征税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采取各种方法,如电话报税、网上报税等技术措施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另外需要提高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水平,增加征收管理的透明度,尽量减少征管机关的自由裁决权。

  虽然我们国家目前有二十几个税种,看起来比较多,但是作为一个大国来讲,我们的税种设置基本上是合理的。但也应该看到,尽管这些年我国对税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是某些方面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肯定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也需要进一步改进,有些税种可以进行一些改变和调整,有些税种是可以简化合并,如大家普遍关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再比如目前的房地产税收和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仍然区分内外资进行征收。一些税种,如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目前只对外资征收。这些税种的合并和简化,应该是一个改革的方向。

  杜伟:我认为目前纳税的隐性成本很高。因为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必须买税务机关一套软件系统,计算机、软件、打印机、扫描仪等必须得配置。现在发票都是机器打印的,如果不买这套系统,就开不了增值税发票。而且每年还必须为系统的维护交几百元钱。维护费不算什么,最要命的是如果开发票出了一点差错,要撤消就得跑税务局。前不久,我们公司专门负责报税的会计,在开工资收入发票的时候出了一点差错,为了撤消发票,她花了大半天去税务局办撤消手续。

  现在最繁琐的就是开发票了,而且现在的发票限额很低,发的都是万元版的发票,我们有时候做一单20万、30万的生意要给客户开20、30张发票,几乎是一本发票。另外,目前中国的税制设计也比较复杂,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税率,我希望国家把税率统一,不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了。

  沈家锐:虽然纳税成本没有像普华永道报告说的那么高,但我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听到纳税人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反映纳税成本高的问题。因为国地税分家,按税种划分各自的管辖区域,对纳税人来讲,两个地方都要去交税,难免会增加纳税成本;此外,因为这些企业比较小,资金力量不够雄厚,也不得不专门安排跑税的会计,无形中增加了人力成本,再加上其他方面的税费支出也比较多,让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感觉到了一些压力。今后可否尝试对有些税种进行一些调整,该简化的简化,该合并的合并,使税种更少,优化缴纳程序,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中国经济周刊》:很多人认为国、地税分开使税收成本增加了。国税、地税该不该重新合并?我们在进一步完善税收体制上还有哪些事要做?

  周天勇:我认为国税、地税分家是导致纳税成本高的原因之一。有些国家也有联邦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但都是互不搭界的,效率比较高,比如美国有些地方政府不成立税务局,就委托联邦税务局收税。我国的国税、地税分家之后,感觉还是不顺。因为好多税都是共享的,一个税要国、地两个税务局收。其实有些税一个部门收就可以了,然后采用电子划帐方式,按比例划走就行了,比如说增值税,中央收了以后,75%留归中央,25%划给地方,别的共享税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张斌:国、地税机构的分设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本身所要求的。在1994年之前的财政包干体制下,税收的征收权主要在地方政府,地方获得收入后,按照同中央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各省不一样)再交给中央。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有很强的动机隐瞒自己的税源和收入,减少向中央交纳的财政收入,这对税收秩序和中央财政收入造成了很大影响。当时表现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持续下滑。为了改变这种情况,1994年,中国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明确规定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比如增值税75:25分成)。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提高,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1994年改革后即上升到55.7%,2005年这一比重为52.3%。

  征税机构的分设,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但机构的分设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本身所要求的,从长远看,也是非常必要的。随着省以下财政体制和地方税体系的逐步完善,尤其是以物业税为中心的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扩大都在客观上要求继续保留相对独立的地方税征管机构。因此,在完善地方税体系,扩大地方自主权的大背景下,需要让地方保留相对独立的征管机构。

  杜伟:我赞成国地税机构重新合并。我们企业上缴的税中,有交给国税的,也有交给地税的,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国税局查了我一笔帐,地税局还要查,我们要忙于应付两个部门。我也不知道两个部门为什么要分家,对我们来说,反正钱都是交给国家的,国、地税部门自己回家分不就完了吗。

  沈家锐:我认为国、地税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纳税成本高的问题。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改革后的财政体制,在税收征管上则成立了由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税务局和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地方税务局,保证了中央财政的收入。这个大方向是对的。即便从纳税成本的角度来看,国地税分设所造成的纳税成本增加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地以合并国地税机构的方式解决,而应从协调、规范国、地税征管程序、建立合理、高效的税收征管方法入手。如建立国地税的征税信息共享平台,优化税务稽查效率,建立高效、公正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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