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热情是先富群体先天缺失的元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17:40 人民网

  构建和谐社会,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强有力的政府干预机制,而且需要有发达的慈善事业,以处理好社会财富分配问题。被视为“社会第三次分配”的慈善事业不仅能体现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也是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尺之一。但与中国GDP高速增长形成强烈反差的却是,慈善事业却发展滞后:目前,全国每年募集到慈善资金不到100亿元人民币,不到全国GDP的0.1%,它对财富分配格局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美国每年的慈善资金占GDP的9%,有85%来自于国民。

  拥有13亿人口,GDP达2万亿美元的中国,每年的善款不足百亿人民币,而一个只有3亿人口的美国每年却有2600多亿美元的社会捐赠。我国慈善事业与GDP的“脱节”,以及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都考量出公民的社会责任。

  “先富群体”的慈善热情为何不高?

  2005年,成都市慈善捐款首次突破一千万元,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据。但是,捐款的90%来自于普通市民,来自民营企业的捐款不到10%,几乎找不到成都知名企业的老板和富豪们的身影;同样是在2005年,重庆市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因累计捐赠4000多万而获得“中华慈善奖”,但他却是唯一获奖的重庆富豪。作为得益于改革开放而“先富”的群体,民营企业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重要的一支力量,但他们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却远没有达到社会公众的期望值。

  重庆中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崇理说,中华民族素有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美德,但为什么会出现富人“惜捐”的情况呢?因为社会没有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政策、法律体系,现有的一些机制又十分僵化,搞得慈善事业不慈善,仅有的一些慈善活动又缺乏必要的公信力,捐助者的合法权力得不到很好的保证,最后大家只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使得他们对慈善事业冷漠,这是社会的不幸,公众的不幸,也是先富起来一部分人的不幸。

  中豪律师事务所(集团)重庆所律师齐飞认为,我国在税收方面对企业从事慈善的鼓励力度还比较有限,国家规定企业享受慈善捐款抵扣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还较低。除了通过红十字会等几个团体、机构选择部分捐赠项目,能获得税前全免的“慈善减负”外,捐赠者在其它慈善机构捐赠款项,相应税费减得很少。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在有关税收的规定中,对慈善捐赠免税,而我国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额度明显低于其他国家,全额抵扣的捐赠项目更是非常有限,这成为制约富人阶层投身公益事业的重要“瓶颈”。

  齐飞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换句话说,如果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超出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出现了企业捐赠越多,纳税也就越多的怪现象,这在其他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是不可想象的。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凡向中华慈善总会等5家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的,“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部扣除”,但由于税收优惠的范围很小,且免税程序也相当复杂,整个办理过程大概需要经过10道程序,办理时间至少要两个月,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间企业捐赠的热情和积极性。

  法律界人士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并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将个人及企业的慈善捐款全部扣除在应纳税基数以外,对慈善捐款进行全额免税,并将捐赠人捐赠的物资也计算在企业运行成本之内。同时,还应最大限度地简化相关免税手续,利用税收这一最有力的经济杠杆来鼓励和引导企业、团体、个人向慈善事业捐款捐物,以壮大慈善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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