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将亲提“释宪” 要求机要费案暂停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08:02 人民网

  人民网1月24日电 台北地院将“国务机要费”案“六件机密”认定为“非机密”并开放阅卷,民进党内喊出成立“宪政危机处理小组”因应,民进党“府”、“院”、党高层昨天研议,确定将由陈水扁亲自声请“大法官”“释宪”。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据了解,民进党“府”、“院”、党高层除一致认为陈水扁有义务与责任声请“释宪”,以厘清“总统机密特权”,并将声请暂时处分,要求“大法官”在作出解释之前,应命台北地院暂停“国务机要费”案的审判。

  民进党“立院”党团总召柯建铭昨天傍晚表示,承审“国务机要费”案的台北地院合议庭裁定陈水扁核定的“六件外交机密”可公开阅卷,事关重大,已非陈水扁个人荣辱问题,牵涉台湾“宪政”与“国安”危机,陈水扁有义务与责任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

  柯建铭表示,他相信陈水扁会在最短时间内声请“释宪”;今天民进党中常会上,他也将提案要求陈水扁声请“释宪”。他甚至表示,这项“释宪”案比民进党团就“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豁免权”声请“释宪”案更重要。

  除了声请“释宪”,民进党团昨天也炮轰台北地院合议庭及检察官。柯建铭表示,“大法官”第五八五号解释明白宣示立法权不得侵犯司法权,依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权也不该侵犯行政权,如果地院法官就能超越法律及“大法官”解释,任意排除“总统机密特权”,将出现“权力不对称”的情形。

  另据台湾媒体报道,“国务机要费”案辩方律师团昨天下午也共同促请陈水扁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

  律师团认为,陈水扁依“宪法”职权执行“机密”工作,合议庭以六项“秘密外交工作”未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裁定并“非机密”而开放阅卷,让司法权凌驾于“总统”职权,将危及“宪政体制”与台湾安全,律师团将呼吁陈水扁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

  陈水扁大打“释宪”官司 欲盖弥彰

  台湾《联合报》今天同时发表特稿文章说,为了厘清所谓“总统机密特权”,陈水扁将声请“释宪”。声请“释宪”与否,是陈水扁的法定权利,只要符合声请“释宪”要件,他自可斟酌;但陈水扁对于“机密”有无超越现行法律的特权,却不是扁说了算数。

  文章说,2003年施行的台湾“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二条明定“本法所称国家机密,指为确保国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对政府机关持有或保管之信息,经依本法核定机密等级者。”

  从范围来看,这项法律所欲规范的对象,已经涵盖所有“确保国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的“国家机密”;陈水扁在“国务机要费”案所称“六件外交机密”,纵使再重大,“看了会死人”,也在这项法律规范之内。

  依“国家机密保护法”,“国家机密之核定,应于必要之最小范围内为之。”这是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浮滥核定“机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而且,“机密”依其等级,均有保密期限,唯有“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之国家机密”,应永久保密。

  上述应永久保密的“国家机密”,依同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其核定权责仍依同法第七条规定;亦即,“总统”就算有“必须带到坟墓的机密”,也须经过核定,留下纪录。

  文章接着指出,陈水扁对于“国务机要费”案的多项“外交机密”,态度莫衷一是。在该案起诉之前,陈水扁为取信民进党内人士,竟然分批邀请“立委”、名嘴入“府”观看“机密”;等到起诉后上了法院,陈水扁有机会让法官知悉这些“机密”,用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些“机密”却变得讳莫如深,甚至破天荒要以“总统”之尊,大打“释宪”官司。

  事实上,陈水扁的“总统机密特权”说,不仅法律上站不住脚,“宪法”也找不到直接的依据。更怪的是,明明法官不是要求陈水扁泄密,仅是要求提供核密的相关数据,“府”、“院”、党及党团却集体卯上法院;愈是“天机”不可泄漏的紧张模样,也愈露出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的窘境。

  文章最后说,在“国家机密保护法”完成立法之前,台湾的“国家机密”,全赖行政命令“国家机密保护办法”来规范,当时甚至有个苦涩的笑话说,连该办法本身也是“机密”,外界根本无从查知何为“机密”,难怪“无事不密”。

  如今,无事不密的情况,虽因“国家机密保护法”的立法获得不少改善,但重大“外交机密”“在总统的脑海中”,甚至连如何核密也是“机密”,令人彷佛重回“密中有密”的苦涩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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