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被判担责三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08:13 法制日报

  本报苏州1月29日电 记者丁国锋 今天下午,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柜员机诈骗,储户起诉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以银行95588服务电话无人接听等防范义务不足为由,酌定判决银行承担储户30%的损失。

  2006年4月8日晚,原告蒋建樑在工行苏州分行所属的景德路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在机器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下现金并没有从出币口出来,且机器发出了异响。当时,原告用手机拨打了工商银行服务电话95588,接通了1分零3秒无人应答。其间,原告发现取款机边贴了一张“操作须知”,内容为: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在交易中发现有卡被吞或取不出现金等异常现象,立即与我行ATM机事务处理中心联系处理……联系电话618-922-95588。当时,原告即拨打了该电话,并按照电话中对方指示在柜员机上分三次进行了转账操作,将138500元悉数转入对方指定账户上。第二天原告到银行查询发现卡上余额仅剩30余元,发现上当,随即向公安报案。

  据了解,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将原告转账的款项分26次再次转账,并一夜之间提取了现金,由于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进行了开户,目前犯罪嫌疑人仍未被抓获归案。

  被告方则辩称,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柜员机诈骗的刑事案件。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系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及原告没有尽到应注意的义务所致,银行在柜员机屏幕上作了必要的风险提示,且明确了“任何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所为”等提示,不存在明显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轻信、疏忽与自己的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犯罪行为得逞的主要原因,但在事发后银行没有清除柜员机上“操作须知”,以及95588电话无人接听,说明管理和服务上存在缺陷,对此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判决银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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