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局是否合法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0:13 南方周末

  城管执法局是否合法成立

  李志强之死被广泛披露后,舆论在对其殉职表示哀悼的同时,也经由此案郑重反思历时十年之久争议重重的城管制度。超越刑事法律的讨论,正在使这一案子成为近年来评价城管制度得当与否的一个最佳标本。

  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曾就崔英杰案与城管执法问题举行专题讨论。与会学者认为,崔英杰案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在行政法角度来看,更是暴露了目前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的法律缺陷。

  城管执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的疑问由来已久。据记者了解,尽管城管目前没有自己单独的法律或法规,但是它所涉工商、园林、交通等每一个领域都有一些自己可以适用的法律,这些分散于各处的法律构成了城管执法的基础。

  城管最直接的授权来自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就是当时人们俗话说的,八个大盖帽变成了一个大盖帽。

  从这个角度看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没有争议的,但执法的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又成为一个新的疑点。

  夏霖律师就对北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合法性表示怀疑。他认为,尽管法律规定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综合行使权力,但这个行政机关显然是指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夏霖告诉记者,经其调查,北京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成立根本没有经过这一程序。这就意味着,既然控方指控崔英杰妨害公务,就必须先证明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一个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松山也点出同样命门。他表示,城管把小商贩的经营性财产予以没收,禁止他们再从事这方面的经管活动,实际上是对这个行为设置了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应当依法授予,所以行政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力设定这个行政许可就是一个问题,这涉及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据记者了解,2002年北京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更名成立,其前身是原北京市城管监察办公室。该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无证违法建设、无照经营、市政、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园林绿化、环护、施工现场 (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

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目前,北京城管执法局并未对这一质疑作出回应。

  

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相信,对城管的定性问题会对崔英杰案产生影响,如果城管执法本身缺乏合理性将必然影响到案件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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