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的“上方宝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17:17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

  神奇的“势剑金牌”

  元代作家关汉卿的杂剧《望江亭中秋切》(也称《切旦》),讲了一个奇女子的故事。

  潭州太守白士中娶了寡妇谭记儿为妻,而另外一个“权豪势宦”杨衙内也早就看中了谭记儿,一心要夺取这个江南第 一美女。于是杨衙内向皇帝诬告白士中,说他“贪花恋酒,不理公事”,糊涂皇帝立刻授予他“势剑金牌”,前往潭州“标取 ”白士中首级。

  朝廷里的朋友给白士中通风报信,可白士中一介书生,知道了也只会等死。而谭记儿却挺身而出。她化装成一个丑陋 渔妇,到望江亭等候。趁着杨衙内在望江亭中秋赏月,她卖鱼劝酒,把杨衙内灌了个不省人事,乘机窃得“势剑金牌”和官府 文书,交给白士中。杨衙内来到州衙反被拿下,被赶来的朝廷都御史判罪“削职归田”。

  另一位元代作家岳伯川的《吕洞宾度铁拐李岳》提到“势剑金牌”则更富于戏剧性:郑州府的“六案都孔目”岳寿, 仗着老吏资格在衙门内作威作福,号为“大鹏金翅雕”。朝廷派韩魏公持“势剑金牌”为廉访使,微服到府,被岳寿及其手下 刁难。当岳寿在韩魏公钞袋里搜出金牌,大惊失色,韩魏公警告道:“说与你把持官府的岳孔目,着他洗的脖子干净,绝早州 衙试剑来!”岳寿吓得一命呜呼,到了阴曹地府又被下油锅煎煮,幸好神仙吕洞宾收为弟子,让他借了一条腿的李屠户尸体还 魂,从此成为“铁拐李”。

  诛杀贪官污吏的权势象征

  “势剑金牌”在元代杂剧中经常被提到,据说是由皇帝授予特派的监察官员有权将贪官污吏“先斩后奏”的权力标志 。

  在关汉卿最著名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里,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后来官至两淮提刑廉访使,自称“身居台省,职掌刑 名,势剑金牌,威权万里”。当窦娥冤魂显身,控诉恶霸及贪官后,窦天章表示:“从今后把金牌势剑从头摆,将滥官污吏都 杀坏,与天子分忧、万民除害!”

  王仲文《救孝子贤母不认尸》里的大兴府尹王然上场诗:“王法条条诛滥官,为官清正万民安。”道白:“赐予我势 剑金牌,先斩后奏,专一体察滥官污吏。”

  无名氏《玎玎盆儿鬼》里开封府尹包拯也是“敕赐势剑金牌,容老夫先斩后奏,专一体察滥官污吏,与百姓伸冤理枉 ”。

  也有的元代杂剧把这种莫大权力的象征物称之为“势剑铜铡”。比如郑廷玉《包待制智勘后庭花》,说是赵廉访授予 包公“势剑铜铡”,限他三日内破案。这或许就是后来晚清武侠或公案小说里包公使用铡刀处置贪官污吏故事的来源。

  奇怪的是,在元代的法律典章里并没有“势剑金牌”的制度,尤其是御史台系统的监察官并没有授予某种宝剑或金牌 的制度,而且在史籍的记载里也没有监察官得到过皇帝这样的授权。

  “金牌”是金元时中上级武官佩带的官阶标志,完颜阿骨打建立金朝的第二年就下令制金牌,授予“万户”(原义是 管带万名本族士兵的长官),作为标志。元朝建立仍然沿袭这个制度,管军五千之上的“中万户府”的“副万户”,官阶正四 品,授予金牌;管军三千之上“下万户府”的“副万户”,官阶从四品,授予金牌;各地镇抚司镇抚二员,蒙古、汉人参用, 也都授予金牌;以下各级军官都有金牌,直到管军三百之上的“下千户所”的“达鲁花赤”(监督)和千户,官阶不过从五品 ,也授予金牌。

  “势剑”不知何所指,一般解释为就是汉唐时代的“上方宝剑”。“上方”就是“尚方”,是专门为朝廷制造用具的 场所,所制造的宝剑是供皇帝“御用”的,被想像为质量最好、最珍贵的武器。一般皇帝在派遣大将出征时,会授予自己御用 的宝剑,象征自己的权力,有权诛杀不服从命令的官吏。比如《元史》记载,元初张弘范受命出征被南宋残余势力占据的岭南 ,向元世祖请求盔甲宝剑,元世祖任他在朝廷武库挑选,赐给宝剑,说:“剑,是你的帮手,有不服从命令的,以此处之!”

  显然,正式制度上的“势剑金牌”实际上都是一种与军事有关的制度,和文官没有关系。

  官员的生与杀只能皇帝决定

  中国古代的政治常识之一就是生杀大权永远只能由皇帝一个人独掌。《韩非子》的《刑德》篇曾专门论述过这个问题 。韩非在这篇名著中说:老虎之所以能够驯服走狗,就是因为老虎的爪子和牙齿厉害,如果老虎把自己的爪子和牙齿让给了走 狗,老虎也就要反过来听命于走狗了。他举例说,宋国的大臣子罕对宋君说:“庆赏赐予是民众喜爱的事,请国君自己掌握; 杀戮刑罚是民众讨厌的事,由我来掌握。”结果宋君就此丧失了“刑”,宋国的国君位子也就被子罕篡夺。

  生杀大权要由皇帝独掌,绝对不能容许有一个官员对于其他官员可以拥有先斩后奏的权力,这样不仅会造成其他官员 对于拥有这项权力官员的畏惧,从而逐渐篡夺皇帝的权力,也会造成统治者内部的矛盾,使得官吏集团风波四起。所以在汉高 祖时就规定郎中一级以上的官员犯罪要请示皇帝后才能定罪处刑,以后这个范围逐渐扩大。后世法律中都规定,凡官员犯罪都 必须请示皇帝后才能处罚。从来没有不经过皇帝就可以诛杀官员的道理。

  历史上被百姓们视为救星的监察御史,说起来是“代天子巡狩”,听上去权威很大,但是他们的性质明确是为“天子 耳目”,是代皇帝视察、而不是代皇帝处置,对于被发现有贪赃枉法劣迹的官员,他们只有直接向皇帝汇报的权力,并不能立 即予以惩治。

  战区指挥官的专杀权

  古代真正拥有“先斩后奏”权力的不是监察官,而是负有战区军事指挥权的官员。这种官员拥有战区军事指挥及行政 、司法、人事等方面的全权,所谓“上马治军,下马治民”。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都督、唐代的节度使、宋代的安抚使、 明清的总督等。为了表示他们的特殊权力,一般都要由皇帝赐予他们一些象征性的刑具或物件,来表示他们代表皇帝执掌生杀 大权。如汉朝的“上方宝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斧钺”,唐朝的“双旌双节”,清朝的“王命旗牌”。

  和广大百姓愿望相反的是,实际上,上方宝剑以及斧钺等等的诛杀目标主要是被认为犯上作乱的百姓,其次是被认为 延误军机的官员,很少是贪官污吏。授予臣下这样的权力主要是为了应付迫在眉睫的统治危机,而普通的贪赃枉法的案件从来 不被认为需要这种紧急处置。比如清朝的总督对于治下发生的谋反大逆、谋叛、恶逆、不道、江洋大盗等等严重犯罪的罪犯, 可以恭请“王命旗牌”,在这面象征皇权的旗帜前将罪犯“先斩后奏”。

  民间的渴望

  纵观元明清三代的文学艺术作品,只有元杂剧里有这么多“势剑金牌”的故事,而明清时期由士大夫创作的小说里几 乎没有类似的情节,只是到了晚清时期许多由民间评书转化而来的公案、武侠小说里,才又开始出现“上方宝剑”、“势剑铜 铡”的故事。

  这大概只能从元杂剧作者所处的社会背景去分析。元代的这些杂剧作者大多是脱离了中国士大夫惯常的社会轨道、已 经难以上升到统治阶层的读书人,因此他们对于社会现实往往抱有批评的态度;但是传统的中国读书人的那种道德教化的身份 阻止他们成为真正的批判者,而只能是用“修正”的手段。在元代吏治腐败的背景下,他们寄希望于在平常制度之外的救济手 段,希望皇帝将武官的专断权授予监察官,来扫荡贪官污吏。而明清的士大夫阶层毕竟已经恢复了社会统治阶层的地位,自觉 具有维护正统的观念,不会积极地去创造实际体制外的故事,也就不会把这种正式制度里不存在的东西写到自己的作品里去。

  在“天高皇帝远”的生活环境里,民间百姓熟悉的也只是集权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模式,很自然地只能把改变现状的希 望寄托在高高在上的皇帝那里,这种对于持“势剑金牌”前来诛杀贪官污吏的御史的渴望,是长久存在于基层的政治理想,当 得到杂剧里戏曲形象的支持,这种渴望也就越发强烈,更推动这类作品的出现。这使得这类故事长久在民间的评话、戏曲里流 传。当清末商业城市迅猛发展,新的市民文化就使得这些民间的“俗文学”作品迅速占有了广大的读者市场,以至于普通百姓 把“上方宝剑”和“势剑金牌”的“先斩后奏”权力当了真,把这个错觉保留到了现代社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2月上半月刊)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