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套无“原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17:18 观察与思考

  -北京 毛飞

  安全套身上背负的所谓“原罪”,源于某些人的龌龊行为,而与它自己无关。

  近日,卫生部会同商务部制定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规范》中规定:沐浴场所内应放 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2月4日《京华时报》)

  其实,单从法律文本上分析,卫生部与商务部规定沐浴场所应放置安全套,不过是对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细 化和对地方相关行政规范的统一化而已。2006年3月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显然,安全套进入公共场所,已经成为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虽然,在防治艾滋病的大语境下,安全套进沐浴场所似乎显得理直气壮;但是,即使是规则的制定者,也仍然有些气 短的迹象。《规范》的起草者就试图将“安全套”条款放在一个不起眼的角落一笔带过,但这个“敏感词”还是引起了公众的 广泛关注。好在我们的社会已经足够宽容,传统的道德教条已然让位于现实主义的考量,表示理解的声音渐渐压倒道德指责或 冷嘲热讽。

  一直以来,安全套似乎只能合法合理地藏身于医疗机构和住家私宅之中,而一旦现身公共场所,便马上成为卖淫嫖娼 等龌龊交易的招牌。日久天长,公共场所的安全套个个身负“原罪”,仿佛无一例外都是不法性交易的诱因和罪证。

  自政府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国家战略层面考量之后,务实的政策不断消解着传统的道德律令,安全套正日渐卸下沉重的 “原罪”,而以维护公共卫生、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工具的新面目示人。不过,社会意识的转变总是缓慢的。法律上的“ 原罪”可以相对容易地卸去,但道德判断中的“原罪”却不容易淡出。

  在我看来,让公众普遍接受“安全套无原罪”的观念尚需时日,但要让政府执法部门和经营者接受这一观念却是刻不 容缓的。因为,如果身负打击卖淫嫖娼等不法行为与交易重任的执法机关不调整取证方式,仍习惯于视公共场所的安全套为线 索顺藤摸瓜,那么沐浴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行政压力下只能选择抵制卫生部门的规定;而如果沐浴场所的经营者为证明 身家清白拒绝放置安全套,那么将进一步强化执法机关的传统取证思维模式。在某些城市,卫生部门已制定了安全套进公共场 所的强制性规定,但现实执行中处处碰壁,问题往往就出在执法机关和经营者脑海中抹不去的“原罪感”上。

  安全套无“原罪”,它只是一项普通的发明、一件惯常的工具。在公共卫生领域,它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它身上背 负的所谓“原罪”,源于某些人的龌龊行为,而与它自己无关。无论是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还是卫生部与商务 部制定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都在努力使安全套享受“无罪推定”的待遇。执法机关和经营者应当率先将这种“无罪推定 ”付诸实施,这对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都大有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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