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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购买高档住房征收消费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16:02 中国新闻网
“消费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未对高档住宅征收消费税,是当前消费税征收的重大缺失。”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揭晔向记者表示,他拟向大会提出建议,对高档住宅征收消费税,所征得的税款可以成立基金,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既保障中低收入者的利益,也可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多位代表对该论调表示认同。 有征收必要吗? 不征是消费税征收重大缺失 揭晔在建议中介绍,税收对调控宏观经济、维护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配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调控政策,通过对高档住宅征收消费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当前房地产开发、销售和转让环节的税收政策,加强对房地产税收各环节的管理,对控制投资规模、稳定房价、引导消费、抑制投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这一重要作用表现在哪里?揭晔认为,目前,在住宅销售和转让环节,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契税、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尤其是营业税的规定显然是针对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现象。他认为,当前还有一个显著的不正常现象在于,一方面消费者高喊房价太高,另一方面却竭尽全力争取购买大房子,甚至高档住宅。这样的消费需求直接导致了房地产商为了谋取最大经济利益,选择修建户型大、容积率低的高档住宅,浪费了巨大的公共资源,也使得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 揭晔指出,2006年,国家对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调整,新增了成品油、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木质一次性筷子等税目,但并未涉及备受争议的高档住宅。“这是当前消费税征收的重大缺失,也不能全面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能平抑房价吗? 可通过调整供给结构引导消费 对奢侈品征收的消费税,货币收入具有递增性。原因在于高收入家庭所消费的奢侈品多,负担的奢侈品消费税自然也多。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基础,揭晔认为,对高档住宅征收消费税,可以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可以增加全社会的总效用和经济福利。从而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也保护了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 但征税对抑制房价又有什么实际作用,征了税是否意味着价格负担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揭晔指出,通过税收调节,有利于调整住房供给结构,引导住房消费意识,平抑当前过快上涨的房价,降低房屋空置率。当前住宅市场价格上涨过快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国民消费意识的落后和供给结构的不合理,则是价格飞涨的内在因素。 税金该怎么用? 成立税收基金保障中低收入者 既然征了税,考虑到消费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因此应将消费税税收收入专项用于对房价的调控和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例如,可以特案规定中央征收后全额返还地方,由地方政府负责税款的使用和监管。 揭晔等代表认为,这些税款一方面可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缓解这些低收入群体的困难。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指导这项基金的使用和监管。“甚至可以成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既可以作为保障型住房的资金来源,也可以投入建设更多的平价住房,保证需求,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揭晔谈到。 高档住宅如何界定? 公共资源侵占程度是主要标准 由于高档住宅属于奢侈品类征税项目,本应采用我国现行的奢侈品类消费税10%或5%的税率。但由于别墅占用的土地量大,且又是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住宅项目,因此揭晔建议对别墅类住宅从重征收消费税,采用20%-30%的税率;对其他的高档住宅采用10%-20%的税率。 当然,谈到征税,确立征税的标准必然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其中高档住宅与非高档住宅的区分尤其重要。有代表提出,高档与非高档之间最直接的参数是面积,其次也可考虑户型和地段的影响,而这其中最主要的因素还是制定标准以考核房屋对公共资源的侵占程度。揭晔认为,这需要发改委、国土规划、建设、房屋管理、税务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和规定高档住宅的范围,并在房地产项目审批环节相关批准文件中明确指明项目是否属于高档住宅,税务部门最终依此确定是否进行消费税的征收。 “限价、收费”能否取代“消费税”? 前者为过渡,后者是良策 广东省拟在今年实施城乡建设用地使用费,按照住房的总面积进行收费,以此限制拥有多套住房的消费者。而全国人大代表李东辉也拟在本次会议上提出建议,让政府对住房价格按成本、分类别进行最高限价。那么是否可以用政府直接干预的“限价、收费”等措施来代替“消费税”的征收呢? 对此,有代表认为城乡建设用地使用费能够起到政策调节的作用,但同时也必然使得大量已购房者的利益受损。考虑到其中的可能存在的反弹,高档住宅消费税的征收则避免了这个问题。至于最高限价,揭晔等代表认为进行最高限价违反了市场规律,而且发展商的成本难以确定和控制,也很容易造成限价与市场的脱离,不利于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 但代表们也谈到,直接的政策干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建立税收制度的过渡手段。更何况,涉及国家税种的改变,高档住宅消费税在操作上必然存在一定难度,政策性措施还是有必要存在。(徐林 谢思佳 严丽君 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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