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的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11:05 新华网

  [许嘉璐]:

  现在进行第三项、第四项议程,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同志作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盛华仁]:

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到2008年3月届满,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08年1月选出。做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切实提高代表政治素质,着力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就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同时,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以来,我国人口总数略有增加,城乡人口结构也有一定变化,但总体上变化不大。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已经考虑了方方面面的情况,依法照顾了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的代表名额,比较合理可行。为保持各地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经认真研究,并参照往届做法,决定(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与十届相同,不重新进行分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也与十届相同。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三、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为保持代表名额的连续性,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四、关于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少数民族、归侨在全国人大中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五届至九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举归侨代表35人。因此,决定(草案)仍采用了同样的规定。

  五、关于妇女代表名额。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五届、六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没有涉及妇女代表比例问题。从七届开始,只对妇女代表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

  比如,确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七届的比例”;确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八届的比例”;确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结果看,妇女代表比例只达到20.24%,比九届低了1.58个百分点。为落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这是第一次对妇女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我国妇女的政治权利。

  六、关于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名额。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值得重视的是,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还有,我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全国人大中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针对这些情况,决定(草案)专门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七、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

  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各选举单位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认真依法办事,把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受到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选举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盛华仁]:

  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7-03-08 10:15:54)

  [盛华仁]: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08年3月任期届满,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08年1月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分别在香港、澳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因此,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需要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并于2006年9月在深圳、珠海分别召开座谈会,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草案的意见,作了必要修改。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这两个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全国人大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2名。考虑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相同,分配给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仍应维持第十届全国人大时的相同名额。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12名。

  二、关于选举方式。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成立了选举会议,其成员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拟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及其组成方式。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和政界等各方面人士组成,已于2006年12月选举产生,共796人。香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将有1300多人,而上届选举会议成员为956人,人数增加约三分之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也是在上一届选举会议的基础上,加入新选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因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包括了全部立法会议员,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都自然成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而澳门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仅包括立法会议员的部分代表,所以,草案需要规定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议员中的其他中国公民纳入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会议。澳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约300人,而上届选举会议成员共203人,人数将增加约50%。

  三、关于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香港和澳门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选举办法规定行政长官是选举会议成员,并且在选举中行政长官被推选为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这对于选举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这次成立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仍然需要行政长官参加。因此,草案规定,行政长官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同时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届时,行政长官仍可被推选为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关于选举的组织工作。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的主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第二,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派人员赴香港、澳门具体组织选举工作;第四,对在选举中发生的投诉,由选举会议主席团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选举会议主席团宣布的选举结果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选举会议主席团是选举会议的领导机构。草案规定:“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确定选举日期;第二,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第三,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第五,宣布选举结果;第六,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五、关于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选举会议成员有权依法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保障选举会议成员依法行使权利,草案规定,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六、关于选举程序。总结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的做法和经验,草案对选举程序作了以下主要规定:1、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每名选举会议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候选人提名信。2、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3、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不实行预选。与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相比,这次规定的相同之处是继续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不同之处是草案未再规定预选程序,这是总结香港、澳门前两届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实践经验而作出的新规定,有利于简化选举程序,符合港澳的选举习惯。在征询对草案的意见时,香港、澳门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表示赞同。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5、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草案规定,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6、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7、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应当由拥护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爱国爱港、爱国爱澳的人士担任。

  七、关于代表的辞职和补选。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曾对代表的辞职和补选问题作过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草案继续沿用这些做法,具体是:关于代表的辞职,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关于代表因故出缺时的补选,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及以上说明,请审议。

  [许嘉璐]:

  各位代表,今天上午全体会议的各项议程已经进行完毕,现在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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