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万人将不再吃错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4:52 《法律与生活》杂志

   250万人将不再吃错药

  特约记者/华挺

  2007年1月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联合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取代了此前施行13年之久的旧《办法》。新《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与旧《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并将对医疗广告规范化起到哪些作用?

  毋庸置疑,新《办法》对医疗和媒体两个行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卫生部主管的报纸,《健康报》处在这两个行业的连接点。为此,本刊特约记者专访了健康报社常务副总编辑黄泽民。

  虚假广告:每年让250万人吃错药

  “我自己就吃过虚假医疗广告的亏。”黄泽民先生在采访刚开始时告诉记者。这让记者很惊讶,一位学医出身的专家,一位在卫生部主管的报纸工作20多年的媒体人,竟然也会上虚假医药广告的当?

  原来,在几年前,黄先生的一位在老家江苏的远亲的外孙不慎烫伤。小孩才一岁多,却长了挺大的疤痕,家长急得四处求医问药。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上有关去疤痕的信息他们都找遍了,最后从报上得知北京有一家医院有一种神奇的去疤药膏,据称是祖传秘方,一抹即灵,一支1980元。这药虽贵,但想到孩子可以不用动手术,家长觉得“也值得”。于是托黄先生帮忙考察这个药。黄先生一看这是个小医院,位置偏远而自己工作太忙,于是打了个电话询问。对方告诉黄先生这个药确实有效,因是祖传秘方所以要价比较高。医院要求家长将小孩伤处的照片用电子邮件发过去,因为不是所有的疤痕都适用这个药膏。黄先生心中的疑虑顿时烟消云散,很快就将照片发了过去。

  几天后,医院那边发邮件说这种疤痕正适合用这种药膏,并把详细的治疗方案发来。黄先生和孩子家长见对方说得有板有眼,心中本来还存有的一丝戒备早被消除得干干净净。

  黄先生付款后立即就收到对方发来的药膏。使用之后,患处只见发红,却不见好转。医院那边先是说用的时间太短,后来就说孩子皮肤比较特别。一个月之后,疤痕不但没有变小,反而越长越大。对此,医院的答复却是:此事纯属意外,概不负责。

  医院的态度前后判若两人,此刻黄先生和孩子家长才明白对方原来是骗子。但是,一想到孩子的病耗不起,只能赶紧继续求医,最后是在上海的一家医院用植皮外科手术将问题解决。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提供的信息,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黄先生告诉记者。

  据统计,医疗广告已经超过食品、

房地产业,成为各类媒体最大的广告来源,而央视CTR市场研究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医疗广告一项投放额占媒体总广告投放额的10%以上。但是,医疗广告在人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却急剧下降。仅2006年前三季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也就是说,每8个违法广告案件就有1个是医疗广告。

  搜狐网上针对新《办法》的调查显示,95.7%的人不相信媒体上的医疗广告,而经常或偶尔被违法广告误导过的分别占8%和45%,从未被误导的只有47%。

  八项禁令:“两害相权取其轻”

  新《办法》对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首次做出了明确限定。今后,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

  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率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同时,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这些禁令的出台,表明政府对医疗市场管制的进一步加强,这些条款均指向当前医疗广告的症结所在。”黄泽明指出,医疗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过去,绝大部分违法医疗广告,都是在“诊疗方法”、“治愈率”等方面做文章,形成许多虚假的广告内容和夸大其词的“效果说明”等。由于医患信息不对称,患者往往无法对此进行辨别。新《办法》出台后,这些都被明令禁止,一些违法违规广告再也不能钻这些漏洞了。

  “但是,客观地讲,这也使得一部分货真价实的医疗机构,不能很好地宣传自己的医疗技术和特色专科。并且,广告从技术上或是艺术上将会缺少变化的余地,会变得比较单调。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没有更好的办法遏制虚假医疗广告之前,新《办法》中的这些要求,在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方面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黄泽民告诉记者。

  偷梁换柱:被拒绝的潜规则

  2005年6月,天津一药厂生产的处方药“固肠胶囊”的广告文字内容在江西省药监局获批,其送审内容不过300字。按规定,媒体刊出的广告词不能超过这个范围,而且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医药媒体上发布。然而,该胶囊广告很快出现在一些当地大众媒体上,刊登内容与当时送审内容大相径庭,广告字数也从300字扩展到两三千字。广告内容中不仅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和病人名义进行医疗佐证,还使用了“特效药”、“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等夸大药品功能的词语。而作为处方药,必须标明的“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这句话,在这则药品广告中也不见踪影。

  “旧《办法》规定卫生部门只是对医疗广告进行技术内容方面的证明,一些违法广告商瞅准可乘之机,有的企业会提前准备好几个广告方案,随时准备偷梁换柱,送审时,用规范的版本取得广告批文,然后套用这个广告审批号,刊登或者播出另外几个版本的虚假广告。这种做法可以说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或者说潜规则。”黄泽民介绍说。

  按照新《办法》第九条规定,今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是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就是对广告的画面、文字进行全面检查,出具证明后,发布时就得按照审核的发,不得再做任何改变,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不能变动,这就从法律法规上消除了违法空间,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广告成品样本还要采取适当形式公示,报给工商部门备案,发布广告的媒体只要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就行,减少了以前的繁琐和标准不一。

  两种权利:收紧审批权,放开惩罚权

  “由于立法经验不足,1993年颁布的老《办法》留下了多头管理、技术内容审查权和监督执法权相互脱节等问题,尤其是为医疗广告留下了‘可以宣传诊疗方法’的空子,这些都为后来非法医疗广告泛滥埋下伏笔。”黄泽民告诉记者。

  1994年起草的《广告法》由于并非专门针对医疗广告,对上述缺陷并未很好弥补。此外,处罚力度太小,违法成本远远低于非法获利,不足以震慑那些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和媒体,难以有效地遏制违法医疗广告的蔓延,这种形势催生了新《办法》出台。”

  新《办法》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权直接赋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这是新《办法》中最重要的一条,把审查权直接赋予省一级行政部门,避免了过去县(区)、地(市)审查的很多弊病。”黄泽民说,“许多医疗机构本来就设在县(区)、地(市)一级,他们和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县(区)、地(市)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做到秉公行政,医疗广告就很难在源头上把好关。”

  新《办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

  作为普通老百姓,应该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

  黄泽民特别介绍了几种突出的虚假医药广告的花招:

  一是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经常加上许多吓人的头衔,但事实是很多不是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很多机构也是虚构的。这些可以通过地方和国家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各个医院来证实其真伪。

  二是出现很多与疑难病典型症状相似的病历,再以“治愈患者”的口吻大肆吹嘘,有时还会配上“患者”照片,有的甚至注明其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这些地址一般都是偏远地区的或是虚构的,身份证号码也大多是假的。

  三是广告中含有《广告法》严格禁止的语言的,如“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最先进制法”、“X药之王”等绝对化的语言。

  四是打着高科技或是祖传秘方的旗子,声称研制了某种特效产品,一般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治愈率、有效率是个医学上很严谨的概念,以非常严格和充分的试验为前提,广告中说得越高越不可信。

  五是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有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等内容。

  六是广告中只留电话和信箱号,没有详细地址或是没有广告批准文号,街头路边散发或者不请自来的小广告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3月上半月刊)

  

 [1] [2] [3] [4]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