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修改60多处 返还遗失物不再定时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1:35 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12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的决议草案和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等提请大会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吴邦国主持会议。

  3月5日至7日,代表们认真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对国务院去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意对今年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总体部署,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国务院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修改,共修改33处,其中比较重要的修改有12处。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3月8日至9日,代表们审议了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关于十一届全国

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等五个法律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分别作了关于这五个法律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五个法律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决定将这五个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物权法草案修改60多处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作了60多处修改。

  修改1

  担保法与物权法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草案第八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这两条的规定有矛盾,建议对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的关系予以明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需要说明:草案第八条规定的是本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之间关系的一般规则,而草案有关担保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对担保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作了修改,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的例外规定。为了防止产生误解,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将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移至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修改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修改2

  不动产或动产毁损 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

  草案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对动产造成损害的补救,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有些是难以修理、重作、更换的,比如对污染农田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损害人予以恢复原状,而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是困难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修改3

  返还遗失物不再定时限

  草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归还失主,但本条规定的“二十日”期限过于严格,应考虑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修改4

  抵押动产应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登记

  草案规定,以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动产的流动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经常变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建议改为在抵押人所在地登记,较为切合实际。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动产所在地”修改为“抵押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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