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对日索赔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08:45 青年参考

  4月27日最终判决见分晓

  本报驻日本记者 裴军

  中国个体公民是否有权向日本政府或企业提出战争赔偿请求?这个问题关乎强制劳工、慰安妇、“731部队”受害 者等几十起对日民间索赔案件的命运。因此,3月16日日本最高法院的“西松组中国劳工诉讼案”的法庭辩论备受关注。这 是中国民间索赔案件首次二审胜诉后在日本最高法院进行的庭辩,庭辩的核心并非“西松组”的后身西松建设公司的罪行是否 存在,而在于中国个体公民是否具有对日索赔权。当日下午,审判长中川了滋在听取陈述和庭辩后,宣布将于4月27日作出 最终判决。

  两名年逾80岁的中国原告在法庭上讲述了自己当年的苦痛经历,强烈要求最高法院正视历史,作出公正判决。

  宋继尧老人陈述说,当年被强拉至西松组的安野发电站当劳工,发生翻车事故而导致双目失明,一生痛苦不堪。“我 希望打赢这场官司,过去的历史我不会忘记,我会永远记在心上。”宋继尧说。邵义诚老人表示,1944年7月他19岁时 被绑架到日本,每日被强迫长时间超负荷劳动且营养严重不良,最终一身重病,一度以讨饭为生,精神和肉体至今仍饱受折磨 。他对法官说:“最高法院如果作出中国人没有索赔权的判决,无论如何也得不到中国方面的理解。”

  随后,中方两名辩护律师引述大量史实和双边、多边国际条约进行解释说明,强调中日建交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 中放弃对日赔偿的主体是中国政府,中国个体公民无可争辩地拥有对日索赔权。律师足立一修还引用了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 秦刚针对中国个体公民索赔权问题的最新发言内容。秦刚在3月1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政府 签署的严肃的政治外交文件,构成战后

中日关系恢复和发展的政治基础。任何一方都不应对文件中所涉及的重要原则和事项进 行单方面解释,包括司法解释。”

  被告“西松建设”因不服二审判决,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中方律师足立一修向本报记者透露,按照以往惯例, 如果最高法院要维持二审原判,根本不需要进行法庭辩论,为此很多人判断最高法院很可能推翻二审判决,导致中方最终败诉 。

  记者注意到,整个庭辩过程中,作为上诉方的“西松建设”一句话都没说。足立一修律师介绍说,一般都是这种情况 ,他们是上诉方,既然举行庭辩,胜算就基本在握了。

  当天有许多日本市民后援团体成员以及中方

留学生、教授、海外人士等自发赶到日本最高法院进行声援。下午庭辩结 束后,中方原告、律师以及后援团体在社会文化会馆举行集会。集会中有人强调指出,这将是日本最高司法机关对中国劳工诉 讼案的第一个终审判决,如判中国原告败诉,尤其是若作出中国原告不具有“赔偿请求权”的判决,那将对目前正在进行的所 有中国战争受害者诉讼案件,产生连锁反应。

  参考资料

  “西松组”中国劳工索赔案

  1944年,有360名中国劳工被“西松组”(现“西松建设”公司)强掳到日本,在位于广岛县内的安野水力发 电站建设工地从事重体力劳动直至日本战败,其中多人病死或在广岛核爆中丧生。

  1998年1月,吕学文、宋继尧、邵义诚等3名生存者及2名劳工遗属向广岛地方法院提出诉讼,状告“西松建设 ”,要求赔偿每人550万日元。2002年7月广岛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以“超过20年民法所规定的赔偿请求权期限”为 由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败诉。2004年7月,广岛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被告的非法行径,同时指出援用“时效” 拒绝赔偿属于权利滥用,命令“西松建设”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这是至今强制劳工索赔案中惟一一例二审胜诉的案件。   (裴军)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