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关乎个人有罪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09:15 青年参考

  新华社3月14日的一篇电稿说: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的来源。根据这一规定,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

  法院在审判中对适用的法律条文产生疑难问题,就需要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对此条文做出具体的解释。提请司法解释,本是国家司法机关才享有的权利。在1997年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就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比如,最高法院2002年做出一的条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公民个人要这个“提请司法解释”的权利做什么?一是因为人们的生活和权利越来越受到法律的影响,一项司法解释甚至关乎一个人的有罪无罪,个人不能不关心。二是关注司法、思考司法问题的大脑并不都聚拢在司法机关,而是广泛地散布在民间。把这个来源扩大,只会有助于司法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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