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撞人后二次碾轧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5:24 法制与新闻

  二次碾轧领极刑2007年1月5日上午,因交通肇事后二次碾轧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司机马英豪被执行死刑。该案的最终结果再次证明,“撞残不如撞死”的说法是荒谬的。

  刘坤赤/文

  2005年12月27日晚10时40分,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青园街上,市政协门前发生一起车祸。”

  “110”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两名交警也随后赶到。事发现场,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停在马路西侧的自行车道上,一名男子躺在花池旁,距其数十米远的地方有两只鞋子和一本书。

  肇事司机将身份证交给民警,简单地介绍说:“我从北往南行驶,把这个人撞了,他是由东向西走的。”

  “120”急救车迅速赶来。此时,被撞男子还有呼吸,医护人员将其送到附近医院紧急抢救。

  就在民警勘查现场时,肇事司机一边用手机打电话,一边小跑着离去。交警见状迅速追赶,然而肇事司机在夜色中跑进了一个居民区后,不见了踪影。

  两个小时后,当处理事故的交警赶到医院时,那名被撞男子已停止呼吸。

  交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这起

车祸有许多可疑的地方,肇事轿车、伤者、伤者的两只鞋及一本书所处位置相距非常远,不像是一起车祸的现场。

  次日早上,交警再次对现场进行勘查。事发路段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隔有花池,肇事车停在马路西侧自行车道上,被撞男子位于花池豁口。这个豁口仅有3.9米宽,肇事轿车如果在机动车道上快速行驶,怎么可能进入自行车道呢?事发现场有许多血迹,路面上有一些明显的擦痕。交警据此分析,肇事司机在第一次撞人后,很可能有掉转车头的动作,这意味着司机可能进行了二次碾轧。

  交警找到一位目击者,目击者的描述使交警的分析得到证实。这位目击者说,事发当晚,他骑着电动自行车去上夜班,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回头一看,发现一辆黑色轿车撞倒了一个人。轿车又向前走了一段后,掉转车头,朝着躺在地上的男子开过去,轧过那名男子后进入自行车道,然后停了下来。

  距离事发现场不远处安装有监控摄像头,交警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肇事轿车撞人、二次碾轧的过程完全被记录了下来。监控录像显示,黑色“本田”轿车在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将一位行人撞倒。“本田”轿车继续向南行驶,走了200多米远后停下,然后掉转车头,以明显的加速动作,碾轧躺在地上的伤者。此时,一辆

出租车从旁边绕了过去。“本田”轿车可能拖住了被撞者,停了一会儿,然后进入自行车道。

  投案未自首

  2005年12月28日上午,就在交警勘查现场时,两名男子来到长安事故中队办公室,向值班交警打听“本田”轿车肇事的事。听说撞死一个人可能要赔20万元,一名男子开口说:“那我们抓紧赔钱吧,车祸要尽快处理。”

  当得知这两名男子中的一人就是当时驾驶“本田”轿车的司机马英豪,交警果断地将马英豪扣留,然后移交给刑警队。

  马英豪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并不承认有掉头情节,后来虽然承认了,但却拒不承认二次碾轧的事实,只是低着头,什么话也不说。

  办案民警认为,马英豪虽然到事故中队投了案,但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这是一种投案而未自首的行为。其第一次撞人与第二次碾轧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第一次撞人属于交通事故,第二次碾轧则涉嫌故意杀人。

  交警还发现,“本田”轿车

发动机罩有塌陷,前挡风玻璃被撞碎,车框没有撞击痕迹。据此,交警分析认为,轿车第一次撞人时,被撞者可能腿部先撞到发动机罩,头部又撞到前挡风玻璃,这样的撞击一般不会致人死亡;被撞者可能是在遭到第二次碾轧后才丧命的。

  办案民警在报纸上刊登查找尸源的信息后,找到了死者的家人。死者叫武志身,男,时年22岁,石家庄市一家美容美发店的技师。查看尸体时,死者的家人痛不欲生。小武身上有两处车轮碾轧的痕迹,一处在胸部和颈部,多根肋骨被轧碎。另一处在小腿部位,被轧过的地方骨头也碎了。

  随着调查的深入,更多的细节凸显出来。

  马英豪撞人及二次碾轧过程中,他的朋友周某夫妇也在轿车上。事发当晚,马英豪与朋友一起吃过饭后,大家要去歌厅唱歌。当时有一辆“凯越”轿车,但由于人多坐不下,朋友董某便将自己单位的黑色“本田”轿车开了过来。马英豪认为自己喝的是啤酒,就让喝过白酒的董某坐“凯越”轿车去歌厅,而由自己开着黑色“本田”轿车带周某夫妇过去。周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周某的妻子宋某坐在后排座位。

  撞人之后,周某急忙喊:“撞人啦!”然而,马英豪并没有下车查看,而是将车头掉转过来,不可思议地加速向躺在地上的伤者冲了过去。周某看到地上的伤者,吃惊地问马英豪:“你这是干什么?”然而,马英豪始终没有说话。

  马英豪撞人后,“110”民警迅速赶到,董某也很快赶来。民警在现场听到,站在不远处的马英豪与董某低语,想让董某顶替他。马英豪的意思是,肇事的“本田”轿车是董某单位的,如果董某承认是自己开车撞人,便于理赔。民警听后插话道:“我明明看见你从主驾驶位置上下车的,你还让别人顶?”

  据马英豪的同事讲,马英豪是专职司机,已有六七年工作经历,平时表现一直很好。由于经常跑长途,马英豪一年要行驶七八万公里,从未发生过严重的交通事故,也没有不良的驾驶习惯,更没有发生过酗酒闹事等情形。

  民警分析,从吃饭、开车一直到车祸发生,马英豪始终没有离开过朋友,中间经历的时间也很短,在这样的情形下,其二次碾轧的行为可能属于激情作案。

  对话马英豪

  在看守所的提审室里,面对笔者,马英豪始终低着头,只肯“随便聊聊”。

  马英豪说:“那天与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不到两瓶啤酒。我平常不喝酒,也不能喝。我当时根本没有看到行人,撞人后,我掉转车头,是想回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

  笔者问:“你掉头回去看到了什么?”

  马英豪非常痛苦地说:“如果看到,就不出事了。”

  “你做司机好多年了,一般情况下,出了事故后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你这次保护现场了吗?”

  马英豪沉默不语。

  “有人怀疑你撞人之后故意二次碾轧,你怎么看?”

  马英豪:“我管不了别人怎么想,当时我绝对不是。”

  “那你为什么掉头呢?”

  马英豪:“我错就错在这儿,我想回去看看是怎么回事。”

  “你是否还记得当时掉头回来的时候,踩的是油门还是刹车?”

  马英豪:“掉头回来时,车速只有二三十迈,并没有加速。”

  “那天晚上,交警调查的时候,你怎么突然走了?”

  “我当时已把相关证件交给了警察,反正他们知道我是当事人。我之所以离开,是因为怕对方家属或朋友来了闹事。当时,我还让朋友送伤者去医院抢救。”

  “第二天上午,你为什么又去事故中队?”

  “毕竟出事了,我必须接受处理,我开车撞人,我承认。”

  “你有没有听说过有些司机撞人后又二次碾轧?”

  “到这个看守所之前,我没有想过我会触犯法律。我开车这几年从没出过事故,也没有听说过二次碾轧。”

  “你现在后悔吗?比如后悔酒后开车?”

  “肯定后悔。”

  “当你第一次听到‘故意杀人’时,有何反应?”

  “肯定是惊讶,没想到会这样。因为我没有想故意杀人,我根本没有这个想法。出事后,警察作讯问笔录,我积极配合,有什么说什么,该说的都说了。既然出了这件事,我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故意”之辩

  万众注目之下,马英豪因二次碾轧被控故意杀人一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正如大家所预料的,控辩双方进行了多轮激烈辩论。马英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成为庭审焦点。

  在各类证据中,现场监控录像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该录像。录像显示,马英豪第一次撞人之后,“二次碾轧”之前,有其他车辆从现场通过,绕开了躺在地上的伤者;“二次碾轧”后,现场留下一本书和两只鞋,其他车辆也都绕过了书和鞋子。公诉人以此说明,躺在地上的伤者是能够被看见的。马英豪则称,当时“本田”轿车前挡风玻璃坏了,看不清躺在地上的伤者。

  对于这一情形,公诉人提供了一份证据:办案民警在侦查中特意进行了一次侦查实验,在晚上某个时间段,开着那辆前挡风玻璃被撞坏的轿车,在案发地段行驶,一个模拟人放在被害人第一次被撞后躺倒的位置。轿车上的实验人员通过前挡风玻璃能够看到倒在地上的模拟人。对于这一实验结果,马英豪的辩护人提出异议,认为两者没有可比性,并不能证明马英豪当时就能看到躺在地上的伤者。

  公诉人指出,虽然马英豪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监控录像记录了马英豪交通肇事之后碾轧被害人的经过,有证人目睹了马英豪这一过程,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马英豪故意杀人的全过程。

  马英豪的辩护人则称,其不否认马英豪在驾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英豪犯有故意杀人罪。仅仅根据录像资料就起诉马英豪,显得过于草率。马英豪作为石家庄本地人,明知路上有许多摄像头,他的所做所为都要被摄像头记录下来,他还敢再回去碾轧被害人?因此,从情理上讲,马英豪不可能存在杀人故意。一些证人的证言也显示,马英豪撞人后并不知道撞的是人,因此,认定马英豪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发后,马英豪委托朋友到医院看望被害人,也能说明这一点。

  此外,公诉人认为,马英豪在案发后逃离现场,次日虽然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始终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马英豪的辩护人则认为,马英豪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自动投案这一点已经被公诉机关认可,马英豪事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本案的经过。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不意味着马英豪要承认实施了故意杀人。只要供认了主要事实,就应算是如实供述。本案中的主要事实——第一次撞人、掉头,二次碾轧被害人,马英豪都做了如实供述,因此,应当认定马英豪的行为构成自首。

  马英豪在最后陈述时说:“我虽然不是故意造成这起事故的,但是已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我愿意从民事赔偿方面弥补我的过错。自己犯了罪,我愿意接受惩罚,但是我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给我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终领极刑

  马英豪是否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成为此案定性量刑的关键。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英豪撞人后,前挡风玻璃明显破损。当其掉头返回碾轧被害人时,汽车有明显颠簸,车上的朋友亦告知其轧了人。此时,其已明知轧了人,但却并未立即停车查看发生的情况,反而继续向北行驶,将车停在路西的非机动车道上。故马英豪的辩解不能成立。

  马英豪开着肇事车辆掉头返回时,准确躲过了路东边的绿化带花池,碾轧被害人后,将车准确地从路西非常狭窄的绿化带花池间开过并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侦查实验证明,肇事车辆前挡风玻璃虽破损,但仍能看到前方横卧的人体模拟物,故马英豪所提“因前挡风玻璃破损而看不见”的辩解不能成立。

  作为专职司机,马英豪明知撞了人,不仅没有保护现场、积极救助被害人,反而驾驶肇事车辆碾轧被害人,并在归案后第一次供述时称其由北往南行驶撞人后就将车停在了路西非机动车道上,故意隐瞒了掉头——轧人——再停车的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侦查实验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证明其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对于辩护人所提马英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据互相印证的证据不予采纳。马英豪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故意碾轧被害人的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

  2006年6月3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英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武志身的父母)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近1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马英豪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06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上诉人马英豪在交通肇事后,开车掉头返回碾轧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2006年12月29日,该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月5日,马英豪被执行死刑。

  “撞残不如撞死”很荒谬

  回首马英豪案,其导致的不仅仅是两个家庭的悲剧,更应引起人们对良知和正常规则的敬畏。此案引来众人空前的关注,不仅仅关注案件本身,更是对无良司机的谴责以及对法律惩恶扬善的期盼。

  已有20多年驾龄的王师傅接受笔者采访时说:“我很关注马英豪案,觉得判决也很公正,社会当然不能纵容这样的行为。我最近听到全国有好几起‘二次碾轧’的事件,应该是有些人的思想意识错误。”

  更多的受访者表示,“二次碾轧”违背人性,希望马英豪案能够给那些无良司机提个醒儿:“撞残不如撞死”的恶规则,只能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更大的悲剧。

  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撞伤路人又碾轧致死的事件绝非个案,在这种情况下,马英豪案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首先,这一结果从法律的角度昭示,“撞残不如撞死”的说法是荒谬的。从交通事故的实际处理来看,仅就民事赔偿的问题,也不一定撞伤人的赔偿数额比撞死人的赔偿数额高,何况有时肇事者需要承担的后果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当然,人们要注意两个界限,一个是普通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但是如果把人撞伤后,再次用车把人碾死,性质就变成了故意杀人,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另外,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肇事者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而免除或减轻。

  不过,从这类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计算交通肇事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与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较,增加了一些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条款,也将死亡赔偿标准由当地人均收入的10倍提高到了20倍。然而,司法实践证明,此项规定存在不足。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主要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而在受害人残疾的情况下,肇事者需要承担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用等。也就是说,如果撞死人,最多赔偿几十万元;而如果只是把人撞残疾,可能就是个“无底洞”,赔偿数额可能高达上百万元。由此分析可以看出,“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这就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成本分析。因此,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社会意义方面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人均占有率不断提高,人与车的和谐关系亟待规范,司机的道德水准亟待提高。目前,我国机动车数量占世界的2%左右,而事故数量占到了15%左右。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汽车,但基本的汽车礼仪、汽车文明还未形成,不文明驾车、人车对立的现象时有发生,开斗气车、走霸王路者不在少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尚未成为汽车文化的核心。因此,“二次碾轧”事件不仅令人痛心,也应当引起社会对交通法律制度、司机道德底线的思考。

  马英豪案件的结果警示广大司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对自己生命的保护。漠视甚至伤害他人生命,自己也要付出惨重代价。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