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钉子”到期未拔(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09:05 金羊网-新快报

  

  专家说法

  

  “《物权法》难保屋主获胜”

  针对此次“最牛钉子户”事件,昨日,有媒体报道称,如《物权法》实施,因为开发商的拆迁行为是为了建设商业用房,并非出于公共利益,屋主吴蘋将胜诉。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予以了否定。

  马怀德说,《物权法》没有规定所有拆迁都要取得公共利益,商业利益的拆迁开发也是允许的。同时,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才能进行拆除也是不现实的。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过去、今天、未来,所有拆迁也不可能都出于公共利益”。

  马怀德还表示,《物权法》不是一部禁止拆迁的法律,它所禁止的是非法拆迁、违法拆迁、侵害百姓合法权益的拆迁行为。其作用是在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之间建立解决纠纷的规则。“拆迁行为符合这个规则,该拆的还得拆,不能拆的还是不能拆”因此,即使是商业拆迁,只要程序合法,得到了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还是应该得到保护。

  马怀德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拆迁过程中能否在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之间达成共识,在保证商业利益和保证拆迁户的财产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如果没有达成,还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裁决。“吴女士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起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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