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进:民办教育现存三大问题 应加强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17:16 中国网

  [韩进]:

  谢谢王主任。很高兴今天能够有这个机会和我的同事们,跟媒体朋友共同讨论一下关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有关问题。民办高等教育应该说在我国相对来说发展时间还不长,为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贯彻落实好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同时,社会上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也还有不同的意见,时常会有不同的争论。相对于其他的教育来说,涉及到的因素多一些。所以我尽可能用比较简单的方式,把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情况介绍清楚。

  下面我分四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下当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情况,第一个是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给大家发了一个基本的材料,主要的数据和观点都在材料中,我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说明。

  第一,基本情况。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它的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各级政府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16字方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扶持民办高校发展,引导民办高校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完善规章制度,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提高。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据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现有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278所,比上一年增长10.3%,这说的是学校数目,比2002年增长109%。在校生达到了133.8万人,与上年增长27.2%,这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增长的速度快,比2002年增长318.4%这个速度也快。另外还有独立学院,没有进入到独立学校设置数字,但也属于民办教育范畴的,利用新的机制和普通高校联合举办的,我们叫独立学院,还有318所。这个数字比上年有所增加,独立学院的在校生达到146.7万人,独立学院是本科层次。我刚才说到的278所民办高校里,主体部分是专科层次。独立学院的在校生146.7万人,比上年增长36%,这个增长速度也很快,当然有特殊情况,因为是新增长的,还没有毕业生,所以在校生增长速度快。民办高校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块加起来,在校生数字已经超过280万。应该说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各类适用人才。对于我们国家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虽然我们进入大众化的水平还不是很高,但是它也承担了一定的责任,承担了一定的社会义务,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同时,在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因为它的机制是不一样的。

  第二,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扶植政策,还有一部分有待于落实的,主要有这么几点:

  1、一些地方没有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没有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尚未制定,民办高校促进法里面是说不要求取消回报,跟公办高校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要求回报的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还没有出台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使合理回报的取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里规定了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具体怎么取得,怎么计算,怎么确定比例,什么时候拿,这涉及到学校一系列的运行之中的管理问题、财务制度问题,在实际执行中还有制度不健全的地方。

  3、一些民办高校教师在人事档案馆里职称评定方面没有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平等的待遇。

  4、一些民办高校的毕业学生在档案管理、评奖、评优方面没有享受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二是对民办高校的监管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扶持,一方面是监管。表现为三个方面:

  1、管理力量薄弱,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同时还有一个监管的责任,管理力量是薄弱的,职责不清,因为它涉及到若干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存在着对民办高校管理的缺位、不到位和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

  2、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够,民办高校监管涉及到教育、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物价、民政、公安等多个部门。但是,目前相互沟通,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还不是很顺畅。

  3、社会对民办高校进行监督的渠道也并不完全,并不完善。尚未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格局。

  刚才王主任介绍到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的关于加强民办高等教育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里说到管理格局的目标中用的这种表述方式,一方面政府依法管理,一方面民办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同时还有一个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的问题。这是对民办高校的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三,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和办学行为需要进行规范,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1、个别民办高校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原则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民办高等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仍然是公益事业。但是在一部分举办者里,对公益性的原则和社会主义的方向是存在偏差的。将办学作为谋取个人和组织利益的途径,注重经济效应,忽视社会效应,这是遗留问题。

  2、一些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董事会、理事会,董事长、理事长,校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家族史管理,出资人一人说得算,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3、一些民办高校的党团组织建设不健全,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薄弱,对出现的问题或者是对问题发生之前的苗头,不能够及时发现,也不能够及时疏导,出现问题也不能及时控制。

  4、绝大部分民办高校出资者出资的资产没有过户到名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续存期间,学校应该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样就势必要求把资产过户到学校里,而不是在某一个公司的名下。法人财产权未真正落实,办学存在风险。因为经营过程中存在风险。一些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不规范,没有专门的机构和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记帐方式混乱。一部分民办高校的财务甚至是由公司管理。

  5、一些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不规范,招生宣传时,模糊效应,模糊毕业证书类别,模糊所提供教育的性质,或者是借用其他学校的校园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办学实力,误导考生,利用中介机构违规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这些行为在办学过程中,招生过程中体现得比较多。

  6、一些民办高校没有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教师队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稳定的问题。

  这是我第一个要向大家介绍的,现在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给大家简单报告一下我们面临的形势和进行的工作,以及主要的任务。正确判断形势是民办高校办学和管理的基础,民办高等教育如何发展是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关注的热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都明确规定,六中全会的决定里,在教育里有专门的一句话,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对于当前民办教育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过程中,实际上向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我想从三个方面介绍一下:

  1、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才能够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16字方针,第一是积极鼓励,这也是16字方针中第一层意义。第二是大力支持,第三是正确引导,第三是依法管理。要正确处理、规范管理和鼓励扶持的关系。鼓励扶持和规范管理两者并重,不能只管理不支持,也不能只支持不管理,两者缺一不可。鼓励扶持是从正面说,可以干什么。规范管理,是从反面说不可以干什么。规范教育,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在我们高等教育领域里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这是目标,是教育部门的目标,也是国家的目标,也是社会的目标。民办高等学校如果能够健康发展,就会对国家作出重大的贡献,像过去一样。因此,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要抓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范管理,一方面是落实扶持政策。

  第二,建设和谐的民办高校校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办高校要站在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在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扶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中,要从这个高度来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办民办高校的自身实际结合起来,要着力转变发展观念,自觉地把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转入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这既是我们国家已经确定的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国家高等教育总体的发展重点和目标,也是民办高等教育在今后一段时间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个是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二是要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三是要把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摆在突出的位置,全力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四是规范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民办高校的发展重点应该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前段时间规模的发展是比较快的,但从今后一段时间,国务院已经确定了我们国家在“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适当控制发展的增加幅度,适当稳定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民办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应该贯彻这一基本指导思想,但提法上“规范管理,稳定质量”,这也是在2006年年底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通知里提出来的指导思想。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步入了大众化的阶段,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我国高等教育还面临很多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高等教育要适当控制招生规模,相对稳定招生规模,把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的决策部署。随着党和国家把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民办高校的发展应该有所调整,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是“十一五”国家对民办高校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

  这是我要给大家介绍的第二方面的内容,面临的形势和将来这一段时间的基本任务。

  第三部分,我给大家报道一下,教育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过程中,还做了一些具体工作。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办通知,还有中共中央组织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原则精神,教育部制定了民办高校办学管理的规定,其目的是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明确高校的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这个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产和管理,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教育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责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若干规定的发布实施对规范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防范民办高校办学风险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尽快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的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起了工作协调机制,积极与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宣传、财务管理,收费退费,对非法中介违规办学的行为的查处,努力建设民办高校教育健康发展的协调机制。

  第三,推进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若干规定按照民办高校促进法的基本精神,规定了省级教育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任职条件、任期及职权。同时,教育部积极与省级教育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探索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有关做法,目前江西省委教育工委会同省委组织部门已经完成了向十所民办高校派遣了督导专员的工作。督导专员同时兼任这些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开展了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工作,促进民办高校不断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利用这种方式,改变过去我们存在的重审批不重管理的工作的不足。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书本问题调整标准通知》的要求,每年开展对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的结果,对达不到结果的民办高校给予限制招生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这件事情实际上从2006年一直在做,但它有一个工作的力度,一开始做有一个从政策上允许一定的宽松度到逐渐严格的过程。

  第五,为了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我们在教育部颁布的部长令若干规定里,对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做了具体规定。这件事也是法律要求的。但操作问题上,一直没有提出一个集体的要求。这次在若干规定里做了明确规定,明确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现存的高等学校的状况多数都没有真正过户到学校的名下。但是它也不可能我的文件一发,第二天全过户到学校的名下,包括资产的清理、核算、评估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儿。我们给了一年的期限。同时规定本规定下发以前,资产未过户到名下的,自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落实工作。这个工作真要落实下来还是比较艰难的。

  第六,加强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规范招生简章广告的发布,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前比较零散,不是很系统。比如说我们在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有关的内容,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才可以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这跟其他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样的。对学校自己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过去都是混在一起的,所以学生本身都没上过学,搞不清楚是什么事儿,这次做了这个规定,我们也希望社会上更多的人能够知道这个事,这样能够避免宣传上的误导造成损失。省级教育部门可以对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校予以处罚。

  第七,发挥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高等学校中的作用,我们认为行业组织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积极发展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管理的作用,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形成新的格局。

  这是我向大家报告的第三件事儿。

   我要介绍的第四件事儿就是扶植政策的基本情况。

  关于积极鼓励扶持,国家扶持和规范民办高校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高校的教师、受教育者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享受同等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以上这些实际上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规定的,下面的工作正在进一步落实。除此之外,2006年底国务院发布的《通知》里已经明确提出了一些措施,现在正在落实之中,我给大家做一报告;

  第一,关于税收的优惠政策。国办的通知里明确了这个提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我们相信这将促进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得到落实。

  第二,关于合理回报。国办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制定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这也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要做这项工作的责任人,这将加快民办高校工作人员的合理回报。

  第三,关于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和职称的评定,国办通知明确各地人事部门和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的教师人事档案要一致起来。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纳入省级高校职称评定的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的评定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为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有利的政策支持。这是在我们讨论国办通知的过程中,和国家人事部共同商量的政策,这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措施。

  关于加强行政管理方面,向大家做一个汇报,为了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行政监管,确保其健康发展,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民办教育的规划、工作协调、宏观管理的职责,省级行政教育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管理的职责,财政、审计、工商、公安、民政、新闻等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责和国办通知里都做了规定。同时对民办高校违反的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一些处罚的方式。尤其是对发布虚假广告,国办《通知》里都做了详细规定。

  上面是关于民办高校的一些基本情况,教育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做的一些工作的基本情况,我给大家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

  刚开始说,民办教育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落实积极鼓励政策,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它的管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当然,我们通过这些工作,确实坚信在不断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落实扶持政策的条件之下,我们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里提出的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方针,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的会议上做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出的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我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之下,这些目标一定能够逐渐实现。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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