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房管局称二手房强制公证是办事指南误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09:59 云南日报
昆明房管局称二手房强制公证是办事指南误导
昨日下午,昆明市司法局举行了专题新闻座谈会。

  [核心速读]昨日下午,昆明市司法局会议室。在全国炒得沸沸扬扬的昆明二手房交易“强制公证”事件终于迎来一个分界点。昆明市房管局副局长孙世泰宣布了一些措施,并解释昆明市二手房交易实行的是自愿公证,之前是办事指南表述不清造成了“强制公证”误导。

房管局批驳:二手房交易公证年收入3000万元失实

  昨日下午,昆明市司法局举行了专题新闻座谈会,邀请了昆明市律师协会和公证员协会的人士以及在昆部分新闻媒体记者与会座谈二手房“强制公证”问题。令人意外的是,此前曾经在媒体上炮轰“强制公证”的昆明云辉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也坐在边角位置上。

  “昆明

二手房交易‘强制公证’”的消息已经炒热有时了。昆明市房管局昨日首次出面对这件事作出反应。昆明市司法局副局长李才全和市房管局副局长孙世泰均援引一些数据,对此前媒体报道时所称的昆明2006年二手房交易的公证收入达3000万元的说法给予了批驳。

  此前媒体援引有关人士的话说,2006年昆明二手房交易量为3.6万多套,交易金额104亿多元。近3年来,昆明每年二手房交易量为3万至4万套,每年交易金额都超过100亿元。按照普通价值50万元以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3‰计算,每年仅公证费用就达3000多万元。

  根据李才全和孙世泰提供的数据,2006年,昆明公证机构办理的民事、经济、涉外等公证总数10万件,其中房屋买卖公证1.9万件,而这当中的二手房产权转移只是房屋买卖中一部分。截至2006年11月底,昆明公证收费总共才只有2700万元。近3年来,昆明也有两万多宗房屋交易没有公证也办到了产权转移手续。这似乎很清楚:光是二手房交易公证收费怎么可能有3000万元。

  昆明市房管局副局长孙世泰说,公证收费标准也不是统一的3‰,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财税体系的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公证费的收取和使用,由公证部门统一收取及管理。他强调,房管局没有从中拿钱。这是对诸如“房管部门和公证机关存在利益联系”之类说法的一次回应。

律师表态:倡导公证

  坐在一边的蒋天盛律师接着作了发言:“感谢有关部门对我们提出意见的重视。公证对二手房交易有一定的作用。”他又说:“我们律师鼓励、倡导大家选择公证!”之前他在媒体上说的是下面一段话:“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才真实合法,不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就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通过公证来防止老百姓上当受骗出发点是好的,但一年近4万套的二手房买卖,如果因为极少数的诈骗可能性就让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当事人被迫接受公证服务,支出公证费,这对诚实的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很不公正!”

  昨日的座谈会现场,当昆明市司法局和市房管局领导援引数据批驳了媒体上有关说法后,蒋律师发言说:“至于公证处究竟收了多少钱,还是公证处自己更清楚,包括房管局在内的部门也未必清楚。当然,我们所说的3000万元是个推测出来的数据。”

  在蒋天盛发言完毕后,昆明市公证员协会副会长段伟开始发言。他强调了公证对于预防房屋交易中的风险的重要作用。

昆明市房管局:一些表述含有强制公证误导

  不过,在昨天的座谈会上,最值得重视的发言,还是昆明市房管局副局长孙世泰的以下说法:“从1997年开始,为了防范

房产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昆明房管部门开始鼓励、倡导人们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进行公证。经过这几年的实践,这已经成为很多市民的一种‘习惯’,但是,二手房交易公证,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昆明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办事指南的一些表述含有强制公证误导。我们已经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对全市房屋交易中心里的办事指南加以修改完善,进一步强调公证必须是自愿选择的行为;二是加大对房屋交易中心办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明确纪律,严格要求,一律不得以强制性的公证作为房屋权属交易登记的前置条件;三是强化市房管局办理二手房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转让合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的职能;四是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对全市房产管理工作涉及到的所有便民便利的服务性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改。”

  记者发现,昆明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办事指南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以前是这样表述的:“买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手房),须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买卖协议”。

  这些讲话实际上叫停了昆明二手房“强制公证现象”。在昨天的座谈会上,不论是昆明市司法局还是市房管局和公证员协会,都强调了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以及在法院审判中它所扮演的重要证据作用。但是,记者从多位律师处了解到,这几年,昆明公证书引发的官司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关切。这几个部门的负责人均强调了公证机关的非营利性。

  昨天的新闻座谈会,记者们没来得及提问发言,会议就宣布结束了。

  公证法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本报记者 李建平 戴川 张勇 柏立诚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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