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钉子户”事件给法律一个机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14:24 南方周末

  方舟评论

  □田望

  喧嚷已久的重庆“钉子户”事件,迄今为止,应该说仍是良性的。孤岛小楼屹立不倒,既是弱势一方即吴苹夫妇顽强抵抗的象征,也宣示了强势一方一定程度的克制。尤其值得欣慰的是,物权法的通过,为公众关注“钉子户”事件提供了再好不过的视角。上百家媒体、数千万网民卷入其中,轰轰烈烈的报道、评说、质疑和争论,其对普及物权制度常识所起的巨大作用,可以说是无法估量;其对人心的深刻影响,是多少堂课、多少本书都难以企及的。

  而如果就“钉子户”事件展开更为长程和多面的思考,我们或将获益更多。

  “钉子户”事件总的原因,当然是物权法阙如,财产关系不规范。但是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就肯定能杜绝类似“钉子户事件”这样的物权冲突吗?不能不承认,“钉子户”事件提出的很多问题,其实是现有物权法无力回答的。

  “钉子户”事件争执的一个焦点,是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吴苹夫妇以开发项目的商业性,来否认其公共利益性质;地方政府则以关系当地居民居住质量为由,来突出其公共利益性质。那么究竟有没有公共利益?如果有,其公共利益究竟到何种强度?认定其有无公共利益,应该具备哪些条件?经过哪些程序?在物权法出世之前,这些问题是没有答案的。找不到一个权威的、公认的标尺,所谓公共利益就只能各执一词。公共利益无法具体定义,导致利益边界的混乱,任何一方的过度扩张,都必然引起另一方的过激反应,最终使整个利益生态失衡。

  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实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这个原则要能够落实,前提必须是对公共利益做相对精确的界定。但遗憾的是,在这点上,物权法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整个行政法体系,也对公权行为尤其是公权的征收征用行为缺乏有效约束。这种状况如果维持下去,一方面难以避免一部分人躲在公共利益这个盾牌的后面,继续侵犯另一部分人正当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很难建立起信用,很难得到公民的尊重,当真正需要为了公共利益规范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时,就会很难行得通,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就很难保障。

  不仅物权法本身尚待改进,与物权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尚待改进之处尤多。早就引起激烈争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为一例。正如部分专家指出的,这部条例“完全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民生利益靠边站”。这既不符合宪法原则,也与物权法平等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的旨趣相抵牾。像这样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能有效清理,整个法制体系如果不能因应物权法而配套改革,物权法将很难落到实处,保护合法私产、平衡利益关系也就很难实现。

  政府改革跟整个法律体系的改革有着同等的重要性。政府作为第三方,应该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保持超然中立,从而在可能的社会冲突中保持其仲裁者的本色,这是实现利益均衡的一个基本要件。但是在“钉子户”事件中不难发现,地方政府并不是第三方,而竟与

开发商同气相求,成了当事方。整个冲突中,第三方实际上一直缺位。即便是司法机关,也因听命于地方而丧失了中立性质,在吴苹夫妇眼中威信扫地。

  在现存框架内,解决“钉子户”事件的制度资源很不够,这是一个基本事实。正是这个基本事实,使双方僵持至今。媒体的狂欢当然是有道理的,但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狂欢的层面上,不应该纠缠于双方的恩怨是非,而需要深入思考整个事件的宏大语境。吴苹夫妇的抵抗,既是对物权法的考问,对整个法律体制乃至制度文明的考问;同时也是一种呼唤,对完善物权法、改革整个法律体制乃至制度文明的呼唤。这种考问,这种呼唤,如果能更展开更深入,最终转化为制度变革的动力,那将是善莫大焉。

  当然,在期待制度变革的同时,事件本身的妥善处置更是刻不容缓。如何使双方的合法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使双方都有体面的退路,双方都是胜利者,这既是对重庆的一个考验,也是重庆的一个机会。类似的物权冲突是困惑全社会的普遍现象,妥善解决这样的个案,无疑可以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普遍经验,从而推动中国的民主和法制进程。否则,愈是僵持下去,愈是强制和对抗下去,解决问题的成本就愈大,很可能是双方都难以承受的。

  (责任编辑陈敏)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江南水乡商业开发反思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