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官员该当何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14:23 中国新闻周刊

  对左云“五一八”矿难渎职案的重审重判,一定程度反映了当前对渎职犯罪定刑的困境

  ★ 本刊记者/王刚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福,被外界评价为人低调,作风严谨。

  在审判“五一八”案件之前,由于来自各方关照的电话太多,郑干脆将手机弃而不用。后来,电话不停接进他的办公室,他甚至连这个电话也不听了。

  这种作为一直坚持到案件审理结束,如今成了郑的习惯。大同市法院办公室主任向记者解释,如果不这样,“五一八”的案子根本办不成。

  外界对于此案审理情况的疑问,郑福并未给予记者正面答复。他说,把谁推上被告席,是调查机关说了算。郑透露,专案组成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监总局的领导。他本人并不是专案组的成员。2007年1月,案件在大同市的四个基层法院完成一审后,便将结果通报了专案组。

  一审结束后,部分免于起诉和获得缓刑的官员走出看守所。

  案件转折发生在2月6日,《人民日报》发文质疑:渎职犯罪为何难领实刑?

  大同中院一位工作人员回忆,《人民日报》的文章被安监总局领导看到了。2月7日,上任刚4天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在全省法院工作电话会上提出,要对“五一八”案进行重审,办成一个铁案,给外界一个交代。

  随后,山西高院一位副院长受命赴大同指导审判工作。案件审查程序启动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4个基层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办案人员审查一审判决后认为,部分判决不当,除要求阳高县法院对已发还的常瑞等1案3人进行重审外,还要求其余3个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各自判决依法纠正。

  随后的一段日子,社会舆论对该案量刑展开激烈讨论,多数言论认为对部分渎职者量刑偏低。这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石家庄组织的一次会议上,一位地方检察官把“五一八”案件作为典型案例提出讨论。

  郑福认为,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五一八”案件的重审改判。

  不过郑表示,对于渎职案如何量刑,在办案中遇到的很多实际情况在法条中并没有多少体现。什么情况下免罪,什么情况下适用缓刑,免刑的原则和具体标准都还没有司法解释,没有给审判人员提出量刑建议和给准确适用刑罚提供明确依据。

  对此,《检察日报》表示,法院系统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有畸轻的倾向。该报披露,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

  不过,2006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透露,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

  “五一八”案件的审判就出现在这个节骨眼上。因此审判人员的一审定刑也是无可厚非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福这样评价。

  他说,对“五一八”渎职案的重审重判,反映了我国对渎职犯罪定刑的困局,算得上一个典型的例子。 ★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