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左云矿难渎职官员1年徒刑改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14:23 中国新闻周刊

  “左云矿难”中涉嫌渎职的12名官员,其量刑何以反复?

  ★ 本刊记者/王刚(发自山西大同)

  2007年1月9日,山西省大同市第一看守所门前停满了小轿车,鞭炮齐鸣。

  这一幕让前来办事的万振彪看得颇为诧异。这位律师经常跑看守所,见多了家属哭的闹的,唯独没有见过如此喜庆的。

  看守所的一位干部对万说,这是“五一八”案件中涉案的官员,一审结案被放了出来。

  提起“五一八”,当地人自是难忘,2006年的这一天,该市左云县一家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 56名矿工死亡。事后,矿难调查部门认为48名国家公职人员对这起矿难负有直接责任,并将其移交司法机关。

  2006年12月26日,他们中的12人被正式起诉,包括煤矿所在地张家场乡的乡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团主席以及当地国土、安监部门的数名干部。

  到2007年1月9日,渎职案陆续完成了一审,9人被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判处缓刑,其余3人被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12名官员没有一个真要坐牢。

  但一审结束后不久,案件出现了反复。1月底,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审查程序,认为一审部分判决不当,要求对案件中3位主要渎职官员进行重审,包括对煤矿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张家场乡乡长、党委书记以及人大主席团主席。另要求对其余渎职人员的判决依法进行纠正。

  2月初,大同市四个基层法院对“五一八”渎职案进行重审后改判,3名主要人员都获实刑。另有3名涉案官员在一审后被释放后,至今下落不明。

  其中张家场乡乡长刘永鑫还被认定受贿罪,数罪并罚获刑12年。而一审法院对刘的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时隔不足一月,法院的判决竟相差如此之大,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罪与罚?

  矿难后的官员们

  2006年5月18日,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突发透水事故。

  当夜20点30分,井下工作面与外界失去联系。当时推测,透水发生在一小时前。

  此时,后来被控渎职的几位当地官员中,乡长刘永鑫在大同办事,乡党委书记常瑞在妹夫家喝酒,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陈喜清跟矿长李富元在一起。

  证人,煤矿队长李成元向法庭回忆,22点15分,李富元回来了,但陈喜清没有跟他一起来。23点,乡里的领导和公安才赶到现场。

  一个小时后,李富元把包工头兰仁伙和郭永奇叫到门房,商量赔偿事宜,申报死亡人数。检察机关后来认定,几位当地官员和矿长李富元密谋瞒报的行为就发生在这一个小时内。

  李在门房里跟两个包工头讲,他已经和乡上的领导商量好了:井下被困5人。要是有人问起井下情况,只能报他定的数字。他许诺,等事情过后,要是政府要求给每一位遇难者家属赔偿20万元,他就给每人40万元。

  23时20分,正在大同的刘永鑫接到常瑞的电话。他后来在法庭上辩称,得到消息后,他即刻从大同返回左云,从乡里抵达矿难现场已是次日(19日)凌晨2点30分。因此,在官员们与矿长李富元密谋瞒报的那一个小时里,他并不在现场。

  李富元则在法庭上承认,当夜跟他一同密谋瞒报的有书记常瑞,人大主席团主席王永祥,副主席陈喜清。矿井里有多少人,李当时答复说,大概有40个。

  常瑞得知这个数字后,随即给乡长刘永鑫打了电话。刘后来向法庭回忆通话内容,当时他答复常说,你是一把手,你看着办。

  刘永鑫在辩护词中说,事故发生的那座煤矿是张家场乡的乡办煤矿。该乡对自己的乡办煤矿行使的是内部管理职能,并不是法定的监管职权。他们乡对这个煤矿的管理,也有具体的分工。主管领导是乡人大主席团主席王永祥,分管领导是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陈喜清。乡里实行的是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制度。

  李富元回忆,常瑞挂了电话后,随即要求他把下井人员名单拿来。

  发生事故的煤矿共有1471名职工,每班下井人数多则300多人,少则200多人,事故发生当晚井下人员有260人。

  包工头兰仁伙回忆,当晚23点,被困矿工的人数已经初步圈定为56人。但就在李富元和几位官员商量之后,这个数字就变成了4人。他在法庭上作证说,常瑞来后,拿走了当日全部下井矿工的上岗证。24时再拿回来的时候,其中的52张上岗证不翼而飞。

  矿长李富元供认,当时销毁上岗证的时候,常瑞、王永祥、陈喜清都在场。之后,常瑞又给乡长刘永鑫打了一个电话说,给县里报被困4人吧。刘答,我是乡里人选上来的,出了问题,你坐牢,我掉头。

  刘的这句话一语双关。他是2004年通过选举获任乡长之职,李富元承包乡里的煤矿发生在他上任之前,他只知道,李富元人前人后称乡人大副主席陈喜清为哥,具体什么关系谁都说不清。刘永鑫后来对他的律师说,到任之初,他想换煤矿的承包人,但党委班子都不同意,只好作罢。

  后来,矿长李富元对公安机关供称,刘永鑫之前想换我,我给他送了10万。

  检察机关随后以受贿的罪名对刘进行起诉,这成为决定其最终被定罪12年的关键。

  被告席上的乡长

  检察机关起诉刘永鑫涉嫌受贿之后,他的家人找到了一位大同知名律师,并向这位律师透露了矿难发生后刘永鑫的活动。

  19日凌晨2点30分,刘永鑫赶到事故现场。在他之前,左云县县长张明生听取了乡党委书记常瑞的汇报,说被困4人。

  统一口径之后,矿长李富元负责去做包工头和家属的工作,党委班子成员负责向上级汇报。

  凌晨3点,李富元叫来6辆面包车,把矿工家属接走。车开走两个小时后,李富元跟党委班子的人说,家属已经到了内蒙古。

  此时,张家场乡的党委班子开会。刘的家人向律师转述,当时官员们讨论了瞒报人数的后果。常瑞说,最多判缓刑。

  听到这里,刘永鑫不干了。他认为,之前核定人数的时候,他不在现场,不应该承担瞒报的责任。刘永鑫后来在会见律师时称,那次讨论他把自己的意见说清楚了,班子成员都很不高兴。他当天还说,要是被起诉,他要自己单独请律师。

  对于刘的这种行为,律师称,这属于不作为,怠于行使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量刑比瞒报要轻。

  刘永鑫试图脱罪的行为让一些人不高兴了。事故发生后第三天,矿长李富元找人给他带话说,已经找来了北京的法学专家,请了14个辩护律师,你的事情不大,不要单独约见律师。

  刘当时并不以为然,他私底下联络聘请律师为他单独辩护。由此与那个攻守同盟疏远。

  2006年6月,刘永鑫作为主要责任人之一被起诉。半个月后,李富元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新的犯罪事实:2005年,他曾向乡长刘永鑫送过10万元。 刘向检察机关承认了此事。

  刘永鑫在重审后的上诉中曾向检察机关反映,接受矿长李富元行贿的不止他一人,为什么单单把他一个人推上被告席?后者回复,李富元只供认了对他一人的受贿行为。

  相较于刘的判决结果,乡党委书记常瑞一审领刑2年、缓刑3年,重审被判3年。人大主席团副主席陈喜清,一审被判1年6个月,缓刑2年,重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常瑞的律师和陈喜清的律师拒绝向本刊记者发表意见,他们认为,案件经过审理之后,已经是铁案了,这个结果经得起各界考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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