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城乡规划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1:20 石狮日报

  制定城乡规划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明确,规划制定要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政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城乡规划禁因地方领导变更而变更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为严防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城乡规划法草案严防“政绩工程”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对于一些地方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扩大

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24日首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

  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科学地划定规划区,并明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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