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城乡规划法严防“形象工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2:40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据新华社电旨在统筹城乡规划管理的城乡规划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七大原因催生了城乡规划立法,其中长江三角洲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是原因之一。 城乡规划法草案明确,规划制定要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为了保证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草案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政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对于一些地方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草案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为了防止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草案还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草案还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维护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