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5:52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崔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今天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强化了对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

  修订草案指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也不断加大。修订草案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修订草案严格了报告制度,明确了疫情认定程序,规定了疫情通报制度,规范了疫情公布制度。修订草案强调建立疫情预警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接到预警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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