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书记用人的桦甸实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11:08 《决策》杂志

  刘宴春 王茹刚

  变隐性权力为显性权力

  从2002年开始,“科学规范与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权”试点在吉林桦甸市实施。在赋予书记干部调整动议权、提名推荐权、主持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的同时,为了防止干部任用动议行为的随意性,桦甸市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

  首先,桦甸市明确了干部动议的前提,规定市委书记只有在乡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工作结束后等三种情况下,方可提出干部调整任用的动议。其次,规范了动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市委书记在动议干部时要做到“三提三不”———提方向原则,不指定具体职位;提选任标准,不提具体人选;提选拔要求,不限定选拔范围。

  与此同时,桦甸市还规定如果无特殊情况,市委书记一个届期内批量调整干部不得超过2次,讨论决定部分干部任免每年不得超过5次,届内调整干部的数量不得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50%。这样,通过规范干部任用的动议行为,既赋予了书记一定的权力,又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而且也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计划性,较好地把住了用人上的第一道“关口”。2003年以来,桦甸市共调整干部14次,其中,批量调整1次,个别调整13次,共调整任免干部152人。

  而更重要的是,桦甸市还对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的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包括市委书记在内的领导干部推荐干部人选时,做到“三个必须”、“三个不准”。“三个必须”即: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并在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内公开;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得票排名靠后或得票率达不到50%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经考察不符合提拔条件或讨论决定中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推荐;推荐的人选必须是本级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掌握的后备干部。

  “三个不准”即:领导干部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的方法推荐干部,不准把个人意志强加于党委或组织部门,不准直接或间接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2003年7月以来,桦甸市在新提拔任命的86名干部中,先后有6名市级领导干部署名推荐了9名乡(局)级领导干部人选,除1人因民主推荐得票不高未被任用外,其余8名干部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合格后被提拔任用。

  变“人管人”为“制度管人”

  试点实施以来,桦甸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意见》、《乡(局)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科学规范与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制度汇编》等系列文件,形成了包括任职资格条件、选任环节程序、监督措施办法、考核评价方式等4大方面29项干部工作制度体系,使得干部任用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完善的制度作保障。

  每年初,他们通过定任务、定职责、定目标、定时限的“四定”方式,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给干部“立账”,然后通过年中“查账”,年底“结账”的方式,督促工作目标的落实。

  而完善的机制激发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桦甸市撤乡并镇前的原老金厂镇,几年前债务高达上亿元,镇干部工资连续18个月发不下来。组织部门通过选配新的领导班子,一下子扭转了落后被动局面。2005年,该镇实现税收5000多万元,2007财政收入将突破7000万元。

  2003年以来,因工作目标未完成,群众公论不高,施政行为不当,纪律作风不好,经济

审计有问题等原因,桦甸已有90名乡局级领导干部被组织处理,其中,鞭策谈话16人,诫勉谈话19人,待岗10人,辞职35人(主动辞职)、免职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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