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手段:立足《纲要》注重合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16:46 廉政瞭望杂志

  职能手段:立足《纲要》注重合作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预防性反腐败机构职能的表述是:实施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同时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

  根据陈昌智在“两会”期间向媒体的介绍,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机制体制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工作。

  根据各国以往的经验,反腐败工作重心的变化带有规律性。在设立反腐败机构的早期,各国往往把打击贪污犯罪作为工作的重心;随着大局的稳定,反腐败机关逐渐将工作重心从惩治腐败转移到教育公务员遵纪守法、预防公务员职务犯罪方面。我国也不例外。不过以下一些职能权力也备受公众期待:

  ——拥有监督公共部门资产和决策人收入的权力。作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目的,就是构建一个经慎重考虑后产生的高效率的监督体系,它可以监督包括各级

公务员的财产、收入、债务和生活方式。

  ——拥有冻结那些正在接受调查的可能的嫌疑犯财产的权力。没有这样的权力,腐败分子就能够在几分钟之内以电子方式转移他们的财产。

  ——拥有扣押和没收护照的权力,以防止腐败分子逃离国境。如果一个嫌疑人正处在调查中,并且预防局相信疑犯可能潜逃出国,预防局应该能够及时阻止他,而不必等候审查措施的到位。

  ——有一定的保护举报人的能力。这也是预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一些情况下,举报人很可能是被举报官员的下属。如果他们有失去工作或受到其他形式侵扰的危险,那么我们就不能指望他们揭发他们的上级了。

  理顺关系:未雨绸缪牵制多多

  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首先要解决的是这个机构的工作内容、方式,有这样几个关系需要理顺:

  ——与现有预防职能部门的关系。如果国家预防腐败局放在国务院下面,涉及和监察部的职能划分问题,涉及与监察部的关系问题。另外,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后,必将整合分散在其他部门的预防机构,譬如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

  ——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对预防机关来说,其掌握的证据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如果嫌疑犯不能被起诉,证据又有什么用呢?在预防腐败局与公诉人之间的有效衔接上,亟需有法可依。

  ——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公众参与反腐败,能够鼓舞公众的责任感。通过这种方式,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到预防过程中,无论他们是在政府中还是在私营企业界,都将被动员起来支持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工作。

  专业队伍:反腐预防希望所在

  建立一支素质高、待遇优厚的预防腐败专业队伍必不可少。否则,反腐败斗争就不可能取得显著的成效。一般来说,要建设高素质的专业队伍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有优厚的待遇吸引人,二是有良好的机制选拔人。

  在国家预防腐败局高层人物的任命程序方面,只有那些受到公众广泛信任的人才可以担任那些职位。更重要的,必须特别注意监督预防腐败局内部各级官员的表现。能被选中的人应当刚正不阿、不徇私情、铁面无私而又精明强干。在党的领导下,可以广泛吸收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

  收入和待遇方面可以借鉴埃及。埃及是一个并不富裕的国家,但监察官却拥有比其他政府官员好得多的收入和待遇。他们的理念是,当好后勤,保证监察官全身心投入工作,防止以权谋私。当然,监察署对监察官要求很严格,违反法规的处分比社会上要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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