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八点质疑立法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10:07 国际在线

  新民网·独家报道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日经过表决,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其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他们分别是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

  新民网就此次立法分别致电了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的斯伟江律师、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春彦、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的徐小珍律师以及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冬,他们一致表示上海这次的修改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倡导性。同时,他们也认为在其立法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举证难、投诉难、条款推行难等主要八点问题。

  问题一:如何举证?

  在新民网电话连线的过程中,这些律师均不约而同地表示,性骚扰的案件目前在全国已经审理不少,判决结果也是输赢参半。在这些案件司法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举证方面的困难,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在新办法的第32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象、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然而,对这些行为如何举证,谁来举证?

  斯伟江:

  曾有一个性骚扰案件,侵犯者通过手机短信骚扰受害者,最后判定受害者败诉,主要原因就是双方之间短信有互动。由此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性骚扰的行为很难定性。

  在美国的性骚扰案件受理中有一种叫“举证倒置”,这种举证方式是因为考虑到美国的一些性骚扰案件通常发生在侵犯者指定的场所内,受害者举证较困难。遗憾地是目前国内的立法没有这方面的设置,希望今后能够多借鉴国外的法律。

  刘春彦副:

  新立法界定的语言、文字、图象、电子信息、肢体行为中语言和肢体的举证较为困难,除非是长期持续的性骚扰行为,发生偶发性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不可能随时携带摄影机或录音器材,这样就为今后的司法诉讼设置了难题。

  徐小珍:

  即使受害人将被性骚扰的过程用录音或影象的形式记录下来,但其中涉及到受害人的个人隐私部分,对受害人的心理创伤犹为严重。

  问题二:具体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骚扰?其程度是怎样的?

  新办法的第32条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斯伟江:

  性骚扰具体包括哪些行为?这些行为达到怎样的程度才算构成了性骚扰的事实?这些在法律条款中都没有写清楚。而一般的性骚扰行为则往往是隐晦的。

  问题三:向哪些机关投诉?处罚依据是什么?

  依据以上提到的新办法第32条,以及第46条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刘春彦:

  有关机关具体是指哪些?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妇联?其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要求,新办法中提到的“违法行为人”有可能面临以下处罚,一停止侵害;二赔礼道歉、赔偿受害人损失。

  斯伟江:

  性骚扰的主要赔偿方式是精神赔偿。但我国目前对精神赔偿的赔付标准非常低,最高也只有5万元人民币。如此低的赔付标准对于某些富人来说,根本没有起到惩罚作用。

  1

 [1] [2] [下一页]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