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八点质疑立法性骚扰(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10:07 国际在线

  问题四:性骚扰究竟侵犯了民事的什么权?

  刘春彦:

  民事权利主要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而性侵犯一般被归纳于人格权中,但具体又属于人格权内的什么内容?这次的新办法中也没有明确表明。而我个人认为,性侵犯应属于民事人格权中的身体权。

  问题五:单位责任的界定?

  新办法的第32条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刘春彦:

  单位方面应采取什么措施来预防和制止性侵犯?如果单位方面没有执行措施,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新办法对于这一点并没有明确。

  问题六:立法层面存两难?

  吴冬:

  我国的法律语言抽象,在立法层面属于大陆法系,与英美国家以法院判案为法律依据的判例法系有所不同。因此,也就造成了我国“性骚扰”难立法的现象。

  就上海这次的新立法来看,仍然存有两难。一是性骚扰的具体情形没有在新办法中写明;二是推广和执行这项法律的难度不小,因为目前我国受到性骚扰而懂得保护自身利益的多为白领女性,另外,站在公司的角度不希望性骚扰成为公司丑闻,以此给受害人不小的压力。

  其次,在中国的社会观念中有一种舆论,认为会发生性骚扰事件的女性,必定个人的行为也有不检点之处,无形之中又增加了受害者的压力。

  问题七:男性是否也应受立法保护?

  由于本次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修改,男性并未纳入被保护的范畴。男性是否也应受立法保护?

  刘春彦:

  立法就存在立法成本的考虑,目前受性骚扰的人群绝大多数是女性,所以男性被性骚扰暂时不可能被纳入立法范畴。但从法律平等的角度讲,将来男性列入被保护范畴是有可能的。

  吴冬:

  立法首先是解决普遍性问题,所以男性暂时不会被列入。

  徐小珍:

  男性和女性在受到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女性受到性骚扰会带有一定的侮辱性,而男性受到的性骚扰则带有勾引性。女性意识的高涨,社会上确实也出现了男性被性骚扰的现象,但目前来看,将来有可能会在大法上立项保护男性,但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的专业性立法可能性较小。

  问题八:这次的新办法是否会一时带来大量的性骚扰上诉?

  吴冬:

  个人认为不会有大量的性骚扰上诉,毕竟这次的新办法对性骚扰行为的一些具体界定仍然比较模糊。(新民网 王弘)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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